积压五年的委屈终于落地!14吨胖头鱼被扣烂光,男子错判坐牢5年翻案索赔,法院硬核判赔62.7万
吉林长春这桩冤案看完心里五味杂陈,生意人只是外包装印了查干湖字样,无端背负五年牢狱之灾,囤的十几吨生鲜鱼品无人看管尽数腐烂,维权路上还被公安以超期为由拒绝赔付,好在高院公正裁决,还给当事人公道。
赵某早年做起水产批发生意,2012年底自掏几十万购入整整14吨胖头鱼存入冷库,打算借着特产名号打开销路,仅仅是在外包装印刷查干湖胖头鱼标识,市场里不少商贩都会这么操作。
没等货物开售,赵某直接遭人举报,公安当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当场扣押全部鱼货,告知冷库全程封存不许处置转运。
突如其来的变故直接砸垮了赵某,货物被封一分收益没有,自己还卷入刑事案件。后续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他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2万元高额罚金,赵某不服气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整整五年的光阴耗在监狱里,赵某始终没有放弃申诉,心里一直惦记着冷库那批价值不菲的胖头鱼。
等到刑满释放他第一时间赶往冷库核实情况,得到的消息瞬间让人崩溃。早在羁押期间,冷库工作人员就多次告知公安,生鲜鱼类长期低温封存也会变质腐烂,相关部门一直搁置不管,等到彻底变质后直接全部销毁,十几万的货物血本无归。
怀揣满心不甘,赵某立刻递交申诉材料,他的诉求很直白:我的鱼品质不存在问题,只是包装标注地名,根本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
2022年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最终依法改判赵某无罪,压在身上五年的罪名总算洗刷干净。
可五年自由、大额罚金、全部损毁的货品三重损失摆在眼前,赵某依法向公安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总计索赔90万,包含人身自由补偿、返还罚金、14吨胖头鱼财产损失。
让人寒心的是公安直接驳回诉求,给出的理由是赔偿复议申请超出时限,拒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赵某没有妥协,径直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高院完整复盘整件案件的始末,逐条敲定责任划分。
首先,当事人已经生效判决宣告无罪,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定情形,机关以超期拒赔没有法律支撑。
其次,32万罚金基于错误判决收取,无罪之后必须全额返还。
最关键的14吨胖头鱼损毁责任:公安执法扣押生鲜货品,明知生鲜无法长期封存,既没有及时变卖提存,也未通知当事人处置,放任货品腐烂销毁,属于扣押财物保管失职,对应的财产损失理应全额赔付。
综合人身自由赔偿金、罚金返还、货品损失各项金额,最终敲定赔偿总额62.7万元。公安后续提出申诉,也在2024年6月被高院直接驳回,赵某维权成功。
用通俗的话讲清楚背后法律规定:
1、《国家赔偿法》明确,公民逮捕后最终改判无罪,受害人拥有法定索赔权,行政机关自行设定时限门槛拒绝赔付完全无效。
2、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动产,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生鲜易腐物品应当及时变现留存价款,财物灭失损毁,机关必须等价赔偿。
3、人身自由赔偿统一按照全国职工日均工资核算,羁押五年的补偿标准全部有据可依,所有赔付金额不存在随意裁定。
整件事留给所有人深刻的警示。
首先区分清楚违规和犯罪的界限,私自冒用特产商标属于行政违法,罚款整改即可,不能随意拔高定性直接判处重刑,当初办案机关罪名定性失误,才造就这场长达五年的冤案。
其次执法扣押财物不能简单一扣了之,生鲜、果蔬这类易损耗货物,执法部门必须及时处置保全价值,不能搁置放任损毁,公权力执法失误带来的财产损失,不能让普通老百姓独自买单。
国家赔偿从来不是施舍,是约束公权力、弥补普通人无端损失的兜底制度。赵某拿到62.7万赔偿,金钱可以弥补经济亏损,但五年失去的自由、一家人常年承受的精神煎熬,永远无法换回。
执法既要严谨公正,更要拿捏分寸,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同时妥善保管涉案财物,减少不必要的冤案和财产损耗,才能真正守住法律的公平底线。
🔥互动话题:
1、商家包装印地方特产标签,直接定罪判五年,你觉得当初判决是不是量刑和定性过度?
2、生鲜货物扣押后无人看管烂掉,执法机关该不该全额承担货品损失?
3、公安拿超期为由拒绝无罪当事人索赔,这种说辞在法律上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