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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在4楼的阿姨,在单元所有用户决定安装电梯时,她不愿意参与,想继续观望,那

广州,住在4楼的阿姨,在单元所有用户决定安装电梯时,她不愿意参与,想继续观望,那时候只要每户1.8万元,而如今电梯装好了,阿姨觉得方便后悔了,她又申请需要,那么按照当时的规定,需要缴纳双倍的价格,也就是3.6万元,阿姨交了,但是用了之后又后悔了,凭啥自己要吃这个亏,于是就把单元邻居都告上法庭,要求退钱,法院判了。

单元要装电梯的时候,牵头组织的邻居把规矩定得明明白白,参与的住户每户出1.8万元。

如果有人当时不愿意参加,等电梯装好了又想用,那就得按双倍的价格补缴,也就是3.6万元。

这个规定是所有出钱出力的业主一起商量定下来的,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都在《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里。

当时住4楼的阿姨选择了不参与,全程没出过一分钱,更没有出过力,邻居们也没说什么,就都自己凑钱把电梯装好了。

可等电梯真用上了,4楼阿姨又觉得还是有电梯方便,主动要求开通使用。

邻居们也没为难她,按之前定好的规矩办事——交3.6万元,给你用。

4楼阿姨当时也没什么,把钱交了,顺顺当当用上了电梯。

本以为这事情就算翻篇了,谁知道没过多久,4楼阿姨越想越不对劲。

她觉得凭啥别人只出1.8万,自己要出3.6万,多掏了一倍的钱,这不是吃亏了吗?

于是她找到其他业主,要求退还多交的1.8万元,邻居们当然不同意——当初你不愿意出钱,大家帮你垫着先把电梯装了,现在你想用了,按规矩补了钱,转头又要退,哪有这种道理?

协商不成,4楼阿姨直接把整单元的邻居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加装电梯的资金怎么分摊,是楼栋业主共同决定的事情。

前期业主们制定的那份《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

关键的是,4楼阿姨当初是自愿认可这个缴费规则,才去交钱、才去用电梯的。

如今钱也交了,电梯也用了,回头又反悔要退钱,这在法律上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最终驳回了4楼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为规则是大家定的,没人逼你交钱,你自愿接受、享受了好处,就不能翻脸不认账。

这个案子也给那些总想着“先观望、再搭车”的人提了个醒——契约精神不是说着玩的,签了字、交了钱,就得认。

4楼阿姨觉得委屈,觉得自己比别人多掏一倍钱吃亏了,可仔细想想,这亏是她自己“作”出来的。

电梯筹备那会儿,邻居们跑前跑后、出钱出力,4楼阿姨一分没出、一点力没出,在旁边看着。

人家把电梯装好了,她觉得方便了想用,邻居们也没拦着,按规矩收钱办事——3.6万,明码标价。

她当时觉得可以,钱也交了,电梯也用了,回头又反悔,这就说不过去了。

这个规则是给大家定的,不是专门针对她一个人的。

别人前期出了1.8万,承担的是风险——万一电梯装不成,钱可能打水漂。

4楼阿姨后期出3.6万,买的是确定性——电梯已经在那儿了,交了钱立马能用。

多出来的1.8万,某种程度上是对前期出资业主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先观望、再搭车”这种心态的约束。

这案子真正值得琢磨的不是钱多钱少,而是一个很朴素的道理:你自愿接受的东西,享受了好处,就不能翻脸不认账。

今天觉得划算就交,明天觉得吃亏就告,那规矩还有什么用?

邻居们凑钱装电梯本来就不容易,要是人人都这么干,以后谁还愿意牵头做事?

法院驳回她的诉求,不是跟她过不去,是在维护一个最基本的底线——说话要算话。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楼阿姨自愿接受业主共同制定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并足额缴费,该行为构成对规则的认可与承诺。

缴费并使用电梯后,她又起诉要求退款,单方面推翻自己先前的意思表示,直接违背了上述诚信原则。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是对“诚实守信”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落实。

内容来源于: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