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就是叛逃,公费出国的,滞留不回就是叛逃!甚至是叛国罪!没有必要为齐淑芳等30人的集体叛逃辩解!
一张因公护照,一笔公共经费,一支承担对外演出任务的队伍,到了海外却突然有人不按原计划回来。锣鼓还没完全落点,人生路线先改了谱。
几十年过去,争议仍旧没散。公众在意的不是谁住在纽约,而是谁拿着集体托付出门,却把回程安排悄悄撕了。
齐淑芳因在京剧《智取威虎山》中饰演常宝而成名,后来移居美国,并在纽约创办齐淑芳京剧团。这些经历属于公开可查的艺术履历。
真正需要讨论的,也不是她唱功如何,更不是海外生活是否光鲜,而是接受公派任务的人,能不能把公共资源变成个人转身的跳板。
答案很清楚,不能。
国家和集体培养一名成熟演员,要投入学校教育、院团编制、排练资源、演出平台和社会声誉。这不是浇一壶水就长出来的盆栽,而是多年培养形成的专业人才。
因公出国不是旅游抽奖,公费机票也不是移民优惠券。接受任务时享受组织保障,到了境外却单方面改变安排,至少是严重失信,也会损害原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其他同行的权益。
有人喜欢用一句“人往高处走”替这种行为抹粉。话听着圆滑,逻辑却站不住。
个人当然可以追求新的生活,但应当通过辞职、留学、移民等合法程序完成。先利用公共身份取得出境机会,再把既定任务改成单程票,这不是正常的人才流动,而是把个人选择的成本甩给集体。
还有一种辩解更热闹,后来在海外传播京剧,所以当年的选择可以一笔勾销。
这就像借了公家的船离港,许多年后在彼岸挂上一面文化旗帜,便说旧账不用再算。文化传播值得肯定,但艺术成绩不能自动抵消契约责任。
功劳归功劳,失信归失信。锣鼓再响,也不能把账本震成空白,更不能把没有履行的承诺唱成一段浪漫往事。
公开文化记录显示,齐淑芳京剧团后来参加过中国京剧艺术节,也在纽约持续举办京剧活动。这恰恰说明,中华文化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走到哪里都能扎根开花。
可越是如此,越没有必要模糊责任来证明文化情怀。真正尊重京剧,就应当尊重培养京剧人才的国家、院团和制度,不能只感谢舞台,却忘记是谁搭起了舞台。
不过,批评也必须守住法治边界。
日常语言中的“叛逃”,常用来形容因公出境后擅自不归;刑法中的叛逃罪,则有明确的主体和行为条件,两者不能端着同一只碗,稀里糊涂搅在一起。
现行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行为,还要从重处罚。
背叛国家罪的门槛更为明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只有存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行为,才可能触及这一罪名。
因此,道义和组织纪律意义上的定性可以鲜明,刑事定罪却必须依靠证据和法定程序。舆论可以批评失信,却不能抢过司法机关的法槌。
把严重失信说成严重失信,已经足够有力。随意把所有境外滞留人员都塞进同一个刑事罪名,反而会让原本清楚的道理变得含糊。
同样不能混淆的,是正常出国与因公滞留。有人自费留学,有人依法办理移民,有人完成合同后选择定居,各自经历和手续并不相同。
不能因为一些演员后来都在海外生活,就统统贴上同一标签。批评要对准具体行为,不能把名单越拉越长,最后煮成一锅真假难辨的历史八卦。
这段往事留给今天的提醒,比争论某一名演员更重要。公共资源不是无主之物,组织信用也不是用完就扔的一次性用品。
一个社会可以尊重个人选择,但不能鼓励把承诺当跳板;可以欢迎人才依法流动,但不能把违约包装成勇敢,更不能把集体损失轻描淡写成追求自由。
中国真正值得称道的地方,正在于既珍惜人才,也重视规则;既有深厚的文化自信,也坚持清醒的法治尺度。
京剧能够走向世界,依靠的是几代艺术家的传承,是无数院团工作者的坚守,也是国家长期文化建设的支撑,并不是哪一次擅自改变行程赋予了它生命。
该肯定的艺术贡献可以肯定,该追究的失信责任不能漂白,该由法律判断的罪名必须交给法律。
如此看待齐淑芳事件,既不替任何人涂脂抹粉,也不靠夸张传闻煽动情绪。承诺有重量,公费有边界,国家和集体的信任,更不是可以随手带走的行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