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名17岁女生,主动请假离校,和前男友碰面,两人一起吃饭、自愿前往酒店开 房。进入房间前、进入酒店的全程,女生都是自愿跟随、没有抗拒、没有呼救、没有逃离。但进入房间之后,事情完全变了。
女生本身长期患有抑郁症、焦虑症,长期吃助眠药物,事发当时她正处于生理期三四天,身体本就不适。
晚饭时女生服用了助眠药物,进到房间后精神虚弱、意识模糊。
男子还私下买了避孕套,二人相处期间,女生多次口头拒绝、反抗,明确表示不愿意发生关系,男方依旧与她发生了关系。
之后女生因药物作用昏睡过去,直到凌晨,父母和老师的多通电话将她惊醒,看着手机里大量未接来电才彻底清醒。
男生察觉到事态不妙后十分慌乱,冲走避孕工具、删除二人聊天记录,销毁相关痕迹试图掩盖整件事。
天亮之后,女生和家人报了警。
法院综合梳理全部相关证据:女生胳膊处的淤青伤痕、长期精神疾病就诊记录、日常服药凭证、案发时处于生理期、男方外卖购置避孕套、事后销毁证据的行为,还有案发过程中女生多次表达拒绝的相关陈述,各项证据相互印证。
一审判决:男生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男生不服,准备上诉。
很多人疑惑,两个人是前任情侣、女生自愿去酒店,也算强奸吗?
确实算,完全构成。
很多普通人最大误区,自愿赴约=自愿发生关系。
法律完全不认可这个逻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核心只有四个字:违背妇女意志。
不管你们是夫妻、情侣、前任、暧昧、刚认识。
只要女性当下明确拒绝、不愿意、不配合、意识薄弱无法自主同意
男方强行发生关系,一律是强奸。
自愿去酒店,不等于自愿发生性行为。
之所以本案铁定为强奸,是因为法院认定了关键三点:
女生全程口头多次说“不行”,明确表达不同意
女生服药、精神虚弱、不具备完全自主辨认能力
男方事后销毁证据、删除记录、心虚掩盖,是典型犯罪后畏罪行为
这些证据链,足以推翻男生口中的“你情我愿”。
这件案子还有一个关键点,对方是未成年,法律从重保护
被害人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
司法实践中,侵犯未成年人、精神状态薄弱者,量刑本身就要从重。
大家还有一个最疑惑的问题,事后女生隔了一段时间才报警、不是当场报警,影响定罪吗?
其实完全不影响。受害人被侵犯后,恐惧、羞耻、混乱、不敢立刻报警,是正常人的心理。
报警时间早晚,不影响强奸罪成立。
法律从来不看你们是什么关系,法律只看当下这一刻的意愿。
亲密关系、前任身份,不是男性可以肆意侵犯女性身体的合法通行证。
同意是每一次、当下、实时的同意,过去愿意、以前发生过,不等于这一秒愿意。
只要她说不,就是不。不尊重拒绝,就是犯罪。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黄河新闻网临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