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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麻手术后一小时,女子指认医生猥亵。女子报案称被医生吮吸胸部,经鉴定,女子身体上

全麻手术后一小时,女子指认医生猥亵。女子报案称被医生吮吸胸部,经鉴定,女子身体上残留DNA信息与男医生一致,医生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捕,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其无罪,检察院不服抗诉,二审会如何判决?

这就是广西柳州那起轰动一时的案子,当年闹得沸沸扬扬。女子刚醒过来就指认被吮吸胸部,DNA铁证如山,谁听了不怒火中烧?可法律这事儿,从来不是靠直觉断案的。

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抗诉到了柳州中院。二审法院咬着牙,还是维持了原判——无罪。消息一出,舆论直接炸了锅。很多人拍桌子骂:DNA都验出来了,凭什么放人?

二审法院的理由硬邦邦地砸过来:DNA是存在的,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这DNA是正当医疗操作留下的。麻醉科主任也作证,术后拔胸前电极片、做心肺复苏按压,医生手碰到患者胸部太正常了,而且操作时一般还不戴手套。

更致命的是,警方后来出具情况说明,这DNA压根没法鉴定是唾液还是皮肤汗液。你说这是吮吸留下的,他说这是抢救时手碰的,两边都拿不出铁证把对方锤死。就凭这一点,二审法院死活不敢判。

检方也急了眼,抗诉理由一条接一条:女子清醒得很,不存在性幻觉;DNA附着力那么强,正常触碰四天后不可能还留着。听上去很有道理,可法官得讲证据的排他性。只要有一个合理的、合法的可能性解释得通,就不能定罪。

这就是“疑罪从无”四个字的份量。它冷冰冰的,有时候气得你牙根痒痒,可它拦住了多少冤假错案。站在女子那边,觉得她受了天大的委屈,清白被毁了;站在医生那边,一辈子名声差点搭进去,工作也丢了。

法律的天平不可能总是顺着情感走。你觉得这个判决是公平的守护,还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猥亵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