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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9 月 10 号凌晨,在某饭店女生宿舍,孙金刚、李光辉还有张某三个

2003 年 9 月 10 号凌晨,在某饭店女生宿舍,孙金刚、李光辉还有张某三个大男人,趁着后半夜没人看管,直接硬撞开女服务员集体宿舍房门冲了进去,屋里全是睡觉的年轻姑娘,一点防备都没有。

那是凌晨三点多,正是人睡得最沉的时候,屋里黑着灯,姑娘们忙活了一天,早就睡熟了。

房门被踹开的巨响把所有人惊醒,有人刚想开口问是谁,就看见三个黑影带着酒气闯进来,脚步声很重,嘴里还骂骂咧咧的。

没人敢出声,几个姑娘缩在被子里,连呼吸都放轻了。她们大多是外地来打工的小姑娘,最大的也才二十出头,哪见过深夜闯门的阵仗。

这三个人不是随便找的地方,都跟这家饭店有关系。孙金刚一个月前刚从饭店离职,李光辉更巧,头一天刚被饭店开除。

剩下那个姓张的叫张金强,是他俩同村的朋友,没在饭店上过班,纯粹是跟着来凑热闹帮忙的。

事情的起因说起来挺可笑,全是酒桌上攒出来的火气。

头天晚上八点多,三个人凑在张金强家里喝酒,李光辉先打开了话匣子,说自己被开除全怪服务员尹小红,是尹小红跟经理告状,说他们三个在饭店吃饭拿烟、洗桑拿都不付钱。

这话一出,孙金刚也跟着上火。他之前追过尹小红一阵子,钱没少花,结果人家不仅没答应,还当众怼过他,让他挺没面子。

酒劲一上头,新仇旧恨凑到一块,三个人越说越气,当场就起了歪心思。

他们商量着,半夜去饭店把尹小红拽出来,带到山下的旅馆关两天,好好收拾一顿,给她留个记号。说干就干,孙金刚当场就给尹小红打了电话,放了狠话,说要让她好看。

挂了电话,三个人晃晃悠悠就往饭店走,夜里十一点多到了地方。他们一开始想直接进大门,被店里还没走的客人拦了一下,没进去。

三个人也不恼,索性就在饭店外头蹲着,等着店里熄灯、人都睡死了再动手。

凌晨两点多,估摸着店里没动静了,孙金刚先动的手,一脚踹开了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门。他们走到宿舍门口,敲着门喊尹小红出来,屋里没人应声,也没人敢开门。

三个人没硬闯,退到旁边又等了一个小时,到三点多,觉得屋里人肯定睡熟了,回来直接抬脚就把宿舍房门给踹开了。

进屋之后,孙金刚直奔尹小红的床铺,上去一把就掀开了被子,伸手就要拽人下床。

尹小红不肯走,挣扎着反抗,孙金刚直接动了手,拳打脚踢不说,还撕扯她的睡衣,把衣服都撕烂了。

同屋的吴金艳本来缩在自己床上,吓得不敢动。可看着同事被欺负成这样,她实在忍不了,下床劝了两句,让他们有话好好说,别动手。

就这两句话,把祸水引到了她自己身上。同行的李光辉立马转了火,转头一拳就把吴金艳打倒在地,跟着上手就撕她的上衣,把她胸口的衣服全扯开了,又踢又打,下手一点都不轻。

吴金艳那年才 22 岁,从内蒙古老家来北京打工没半年,性格一直很老实。她又怕又羞,整个人都在抖,慌乱中伸手往床头柜上乱摸,摸到了一把平时用来削苹果的水果刀。

她拿着刀本来只是想吓唬对方,挥的时候划到了李光辉的胳膊,李光辉吃痛,往后退了半步。

可站在旁边的孙金刚没闲着,伸手抄起了桌上的铁挂锁,举起来就冲着吴金艳的脑袋砸过去。

那一瞬间根本没时间思考,人的本能反应快过脑子。吴金艳拿着刀往前一挡,顺手刺了出去,刀刃正好扎进了孙金刚的左胸口。

孙金刚哼都没哼一声,直挺挺就倒在了地上。屋里瞬间安静了,孙金刚捂着流血的胳膊,看着地上的人,也不敢往前凑了。

吴金艳手里还攥着那把刀,整个人都僵住了,缓了好几秒才反应过来,转身跌跌撞撞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打了电话。

等警察赶到的时候,孙金刚已经因为失血过多没了呼吸,吴金艳当场被警方带走,后来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这事在当时闹得不小,很多人都觉得,人都被捅死了,吴金艳肯定要坐牢,最轻也是个防卫过当。就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认为她是不计后果动刀,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可海淀法院的判决,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法院说得很实在,深更半夜,三个成年男性强行闯入女生集体宿舍,动手殴打、撕扯衣物,本身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

吴金艳作为一个年轻女性,在孤立无援的环境里,面对举着铁锁砸过来的侵害人,根本不可能要求她冷静判断下手的轻重、选择所谓 “合适” 的防卫方式。

最终一审判决,吴金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检察院不服这个结果,提起了抗诉,觉得人死了定无罪,量刑太轻。

结果北京市一中院二审驳回了抗诉,维持了无罪判决。后来这个案子还被选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了全国范围内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志性案例。

官司是赢了,可吴金艳付出的代价,一点都不轻。从出事到终审宣判,她在看守所里待了整整十个月。

她家里条件本来就差,为了打官司来来回回跑了六趟北京,路费和生活费全是亲戚凑的。最后拿到无罪判决,她们家也没申请国家赔偿,就觉得能还个清白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