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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专案特派法官在Apple应诉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取证环节作出裁决,支持Apple

一名专案特派法官在Apple应诉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取证环节作出裁决,支持Apple调取14家联邦机构相关文件的申请。

去年5月,针对美国2024年发起的反垄断诉讼,Apple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14家联邦政府机构移交文件,文件内容需涵盖各机构对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的评估、采购及实际使用情况。

Apple主张,这些留存记录能够为己方抗辩提供关键佐证,反驳司法部指控iPhone相关运营规则存在反竞争行为的观点。

美国方面拒绝提交与本案诉争、双方抗辩理由存在关联的机构文件。

Apple表示,这批文件记载了联邦政府对多项核心问题的官方评估,包括iPhone的市场差异化优势、不同智能手机对应的隐私与安全风险、向审核标准更宽松、资质未经严格核验的第三方开放iPhone安全生态可能产生的隐患。

Apple认为,上述材料能够佐证:原告方质疑的商业规则,本质是让Apple产品形成差异化优势、获得消费者认可的合法竞争力,客观促进市场竞争。无论依据民事诉讼第34条当事人取证规则,还是第45条传票规则,这些机构文件均属于可取证范畴,政府应当予以移交。

简言之,Apple的核心逻辑为:多家联邦机构出于安全性、隐私保护或是其他产品特性选择Apple设备,足以证明涉案运营规则是实打实的产品优势,而非限制市场竞争的排他性行为。

但美国随即驳回Apple的取证申请,抗辩理由为:这些机构并不具备智能手机行业监管职权,未参与本次反垄断调查,采购、使用手机的场景也和普通消费者完全不同。

美国请求法院驳回Apple传票,称申请内容与案件无关、会造成过重行政负担,还可能调取到涉密、受特权保护的敏感资料。

文书原文表述:Apple向14家联邦机构发起传票,但这些机构均不监管智能手机行业、未参与本次调查,也不属于本次诉讼当事方……调取、审核、整理响应文件(含涉密文档系统内资料)需要耗费极大人力,给机构带来沉重负担,Apple索要的大量文件极大概率受保密特权约束或属于涉密内容……取证范围过于宽泛,Apple既未提出、也不愿接受可行的缩减方案,无法降低行政压力与纳税人财政开支。

法院随后将本次取证争议交由退休联邦法官何塞·利纳雷斯处理,由其担任取证专案主事官,裁定Apple传票是否具备强制效力。

在证据材料繁多的复杂诉讼里,法院常会指派专案主事官处理细分争议,减轻主审法官办案压力。主事官人选可为退休法官、执业律师或是具备相关经验的行业专家。

法官最终作出偏向Apple的裁定,认定Apple所有文件调取申请均与案件核心指控具备关联性,同时判定美国未能为大范围抗辩理由提供有效依据。

法官裁决原文摘录:专案主事官认定,被告(Apple)所有文件调取申请均与本案核心指控具备关联性……在确认申请具备关联性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拒绝配合取证一方,证明扣留文件具备合法依据。基于下文所列理由,主事官认为原告(美国)拒绝移交取证材料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另一段裁决内容:无法看出被告的取证申请会对原告开展有效执法工作造成任何干扰……原告未能列明移交相关文件会具体引发哪些国家安全风险。因此,本案情形下,机密特权无法支撑原告的抗辩主张。

即便取证主事官站在Apple一方,也不代表Apple会立刻拿到全部申请文件。

各机构仍可扣留认定受保密特权、法律保护的特定资料,但必须编制保密特权清单列明所有扣留文件。针对保密扣留产生的所有分歧,还会引发新一轮取证纠纷,相关争议最终仍可能交由法官进行非公开审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