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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聊城,21 岁小伙与 15 岁女生恋爱,9 年间,多次与女生发生

2016年,山东聊城,21 岁小伙与 15 岁女生恋爱,9 年间,多次与女生发生关系,并向女生承诺 “我养你”,先后转给女生 40 万余元。然而,女生最终与其分手,并迅速与他人订婚。小伙难以释怀,要求女生还钱,未果后,怒将女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最近山东聊城的一桩民事判决,在网上吵得沸沸扬扬,21岁的成年小伙和15岁的高中女生相恋,九年时间里陆续转账41万余元,口口声声说着“我养你”,可等到女生成年后主动分手,转头就和他人订婚,小伙彻底破防,拿着银行流水把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这笔钱。

最终法院的结果出来了:女方只需要返还41423.2元,也就是总金额的10%,剩下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小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全部证据后,依然维持原判。

很多人只盯着“41万”这个数字打抱不平,却没注意这笔钱的真实构成,根据法院核查的完整流水,这九年里的转账,绝大多数都是几十元、几百元的小额往来,要么是日常吃饭逛街的开销,要么是节日红包、买衣服化妆品的花费,真正单笔超过2000元的转账,加起来一共才9笔,总额才四万出头。

当初两人认识是在2016年,女生王某还在上高中刚满15岁,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成某已经21岁,步入社会有稳定收入,不管是社会阅历、情感认知还是心智成熟度,都远远超过对方。

就是靠着“别怕,以后我养你”这句承诺,成某承担了女生大部分的生活开销,两人也像普通情侣一样长期相处,这段关系一维持就是九年。

在成某心里,自己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冲着结婚去的,相当于给未来家庭的投资,可从头到尾,两人都没有正式商议过婚嫁事宜,既没有订婚仪式,也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约定,所有转账的备注,不是“宝贝花”就是“生活费”,全是恋爱期间的日常情感表达。

直到2025年女生提出分手,没多久就和别人订了婚,成某才觉得自己人财两空,他拿着厚厚的流水单要求对方全额还钱,主张这笔钱属于彩礼性质,既然婚结不成,就该全部退还;而女方则认为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大部分都用在了两人共同开销上,从来没有返还的约定,自然没有分手退钱的道理。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核心的判断逻辑其实有三层,很多人只看到了返还10%的结果,却没看懂背后的司法考量。

第一层是对未成年人的倾斜保护原则,法院明确指出,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时,女方年仅15岁,认知能力、情感判断都还不成熟,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对方未成年,依然主动建立长期恋爱关系,还用“我养你”的承诺维系感情,本身就存在明显过错,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成年人不能仗着自己的年龄和心智优势,在感情里占据主导地位,等到产生纠纷了,又要求用完全平等的财产规则来处理。

第二层是对钱款性质的精准认定,法院最终没有认可“彩礼”的说法,原因很简单:彩礼是基于婚约的大额给付,有明确、具体的结婚指向,而本案里的转账大多是碎片化的日常消费,持续九年的小额支出,更像是成某在兑现自己“我养你”的承诺,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按照《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自愿交付的小额生活赠与,一旦完成交付就生效,没有法定撤销理由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第三层是公平原则的利益平衡,九年的恋爱关系里,不只有男方的金钱付出,女方同样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情感,从少女到成年的最宝贵的九年时光,同样是无法量化的成本,如果判令全额返还,反而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违背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综合这三点法院最终酌定返还10%,既不是全盘支持男方的诉求,也不是完全否定他的实际付出,而是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财产公平之间,找到了一个符合法理也情理的平衡点。

这桩案子最值得讨论的,并不是“恋爱花的钱能不能要回来”,而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恋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很多人有一种误区,觉得只要对方满了14周岁,谈恋爱就“不犯法”,可以毫无顾忌。

但实际上不触犯刑法,不代表符合公序良俗,更不代表在民事纠纷里能占到便宜,法律的天平,永远会向心智更弱势的一方倾斜。你在对方懵懂无知的时候,用物质和承诺建立情感依赖,就不能在对方清醒独立之后,要求把所有投入都折算成现金收回来。

对于普通情侣来说,这个判决也有很强的现实参考意义:恋爱期间的转账,不是所有的都能往回要,带有“520”“1314”特殊含义的红包、日常吃喝消费、小额礼物,基本都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只有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正式彩礼,才有可能酌情返还。

如果真的在意大额支出,最好提前明确钱款性质,留好相关凭证,别等分手了才拿着流水单翻旧账。

评论列表

清水
清水 2
2026-07-16 08:38
恋爱伤神结婚伤身生娃坑娃
用户10xxx43
用户10xxx43 1
2026-07-16 09:47
21岁这么多钱,我失败啊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