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恋上了19岁女孩,还哄着女孩同居发生了关系,眼看两个人的感情升温,男方家属却跟女子提出,生了孩子才能给彩礼钱。女孩不愿意,二人因此经常争吵,最后闹僵了直接就分手了。这个时候男子反口要钱,要求女孩把恋爱期间的15万开销全都退还回来!
就在恋爱期间,男子要求女孩辞职,全职在家操持家务,女孩还真的答应了,二人共同饲养了6只宠物。
(半岛晨报,7月14日报道。)
要说恋爱开销,有不少都是用在宠物的饲养方面。可是现在男子要钱,女子也没工作,拿什么还钱呢?
一切还要从刚开始恋爱的时候说起,有一个女孩部某19岁,遇到一个中年男子李某32岁。
相识之后,二人很快就坠入了爱河,展开了热恋。
为了能够保持更为亲密的关系,李某提出要跟部某同居,二人就这样搬家居住到一起。
李某的收入高一些,他表示,不如就让部某辞职在家全心照顾家庭,不需要每天去工作,还辛苦。
部某也答应了,辞职之后,部某饲养了6只宠物,跟男友一起照顾这些毛孩子们。
同居之后,因为部某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所有,几乎所有的开销都是李某这边来。李某多次的给部某转账,主要就是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饲养宠物等开支。
眼看着两个人的感情逐渐升温,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说到结婚,男方的家属却提出了一个要求:部某必须得生孩子,生完孩子之后,才能给彩礼钱。
对于这个诉求,部某感觉很无理,这就是一种交换吗?拿孩子换彩礼?先上车后买票?
部某不答应,直接拒绝了男方的要求。
后来因为这件事,部某跟李某,经常吵架、闹矛盾,二人的感情也渐渐的破裂。
李某也录制了视频,表示承诺:之前跟部某恋爱期间所有的开销,在分手之后,也不会去追回。
谁知道,没多久之后,两个人还是分手了。
就在分手之后,李某就反悔了,他准备要回这些钱。
在恋爱期间,李某给部某一共转账了15多万元,现在一笔一笔的李某全都拉了账单,要求部某必须全部返还给自己。
部某不答应,她表示,就是李某的要求,她辞职,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还照顾了当时的小家庭。
而且所有的开销,都是李某的自愿赠与,在共同生活期间,几乎都已经消耗殆尽了,现在自己手里也没钱了,还怎么退还?
李某看到部某不肯还钱,直接就把部某给告了。
那么,相关部门会怎么判定呢?
经过审定,确定情侣之间的恋爱开销,15万元的转账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不存在民间借款、或者彩礼赠与等,而且大部分已经用在日常生活、以及宠物消费方面。
最后判定,部某不需要返还15万元款项,驳回李某的全部诉求。
只能说,这个男子想要白玩人家女孩,最后发现,法律讲究的是事实依据。
本案中男女共同生活、共同养育宠物,实际已经消耗了钱款,这类自愿的开销赠与,后期反悔要钱,依据法律规定,是没法得到支持的。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之后即成立。款项交付,实际支出后,财产所有权就已经转移完成。
男子自己主动赠与女子转账,表示用于二人的同居生活开销,以及抚养宠物等。这类赠与款一旦完成了转账,则不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 663 条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属于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形。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近亲属。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是拒不履行。
第三、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但是本案不存在以上任意情形,所以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对于本案这15万元的定性,属于同居生活中无偿一般赠与,所以后期不需要返还。
结合事实可知,这15万元不属于借款,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而是属于维系同居关系的无偿情意赠与,消费性赠与,已经消耗掉了。
赠与,就是说钱款权限的转移,不存在欺诈、胁迫,完全就是男子个人自愿的给付。
所以说,再去要钱,就有些太缺德了。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怎么看待呢?
信源:半岛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