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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私自转走公共收益160万元,其中还包括60万的押金,现

江西南昌,某小区业委会成员私自转走公共收益160万元,其中还包括60万的押金,现在要用钱了,账上却一分没有,大家这才慌了神!但是那个转走钱的人早就跑路了,找都不找不到,现在整个小区业主都炸了,纷纷反思,这可是当初费尽心思成立的,本意是为了守住收益,现在怎么变成这样了?

当初大家对物管不满意,觉得收费贵、服务不好,而且账目还不清楚,这才成立了业委会。

当初有一个业主曾某,他牵头组织,跑前跑后,大家觉得他非常专业,也对他很信服。

原来这个曾某还是个律师,亮出自己的职业和单位后,大家对他更加信任了。

后来顺利成立业委会,这个曾某被推举成了核心成员,做到了二把手的位置。

一开始大家做的很带劲,不仅把公区打理得井井有条,账目还事无巨细得公示。

曾某正好有这方面的能力,合同台账整理得一目了然,而且还能看到合同额的增长幅度、回款进度等。

时间久了,公区收入合同这一块就让曾某主抓了,各大款项到账和支出都是他来把控。

大家以为这是守住了钱袋子,殊不知这个曾某才是大老鼠!

趁着一把手放松,曾某利用漏洞,把账上的160万都转到了自己的口袋,然后趁人不注意,自己悄咪咪就离开了。

等到有事需要钱的时候,大家才发现账上一分都没有,这才慌了神。

更可怕的是,主管钱财的曾某根本就联系不上!

后来一查账,才发现,原来这些钱就是曾某转走的。

后知后觉的众人赶紧报警,这事也在业主群里炸开了锅!

谁都没想到平时人模狗样的曾某能干出这事,这可是损害大家集体的权益啊。

现在他的这种做法,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60万已经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曾某至少要面临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了。

而且这人还是律师,从业十多年了,这么一闹,基本上职业生涯也告吹了。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到时候如果罪名一旦成立,曾某面临的代价也是巨大的。

现在已经立案,相信会尽全力抓捕,尽快给广大业主一个交代。

但是这件事本身更值得大家思考,不管是物管也好,业委会也好,自治也好,本意都是给大家创造更好的环境,再创造更高的收益。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必不可少,不能因为换了人来管,就盲目信任,失去约束,你说对不对?欢迎聊一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