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13岁的小女孩嗓子疼,找老师请假时被55岁的男老师带到房间内,趁小女孩不注意触摸小女孩的身体。小女孩本来想呼救,可是咽喉疼痛发不出声音,直到对方赶着上课,才将小女孩放出来。小女孩事后告诉了妈妈,家人在讨要说法的过程中一波三折,让母亲极为不满。
现在已经放暑假了,这件事发生在上个月,也就是2026年6月10日。
当时的小林(化名),不知道是吹空调着凉感冒,还是身体不适,咽喉发痒肿痛,整个人非常难受。
早上出门时症状还不算严重,如果早知道会这么难受,她一定会请假,让妈妈带自己去拿药休息。
就这样,小林照常来到学校,在校内环境影响下,咽喉不适感持续加重,身体愈发难受。
小林实在撑不住,举手向授课老师求助。这位老师就是55岁的朱某,平日里口碑不错,深受师生认可。
朱某看了看身体不适的小林,又看了看上课时间,安抚小林不要着急,承诺下课带她去检查,还会给她买奶茶缓解不适。
小林心里十分温暖,觉得老师格外贴心,喉咙的不适感都缓解了不少,安心等待下课,盼着老师带自己就医、喝奶茶。
可下课之后,朱某并没有带小林外出,而是直接将她带进了教具室,随后关上了房门。
小林心里十分诧异,朱某却谎称只是想仔细查看小林的咽喉状况,确认病情轻重。
可在假意检查的过程中,朱某的举止越界,动手触碰了小林的胸部、大腿等私密敏感部位。
小林想要呼救却喉咙肿痛发不出声音,想要挣脱逃跑,又被对方牢牢控制,无力反抗。
整整三分钟,小林都遭受着侵害。直到朱某临近上课,才停止不当行为,开门离开返回课堂。
经历了这场惊吓,小林满心恐惧、心慌不已,根本没有心思听课,全程坐立难安,一心只盼着放学见到妈妈。
终于熬到下午放学,见到妈妈的那一刻,压抑许久的小林彻底崩溃,放声大哭。
年幼的小林不懂这是什么行为,但内心清晰地知道,自己遭受了侵犯,心里的委屈和恐惧骗不了人。
妈妈得知全部经过后,又怒又心疼,当即选择报警维权。
面对警方调查,朱某拒不承认过错,百般辩解,声称自己只是好心帮孩子检查身体,并不存在任何侵犯行为。
事发初期,学校领导轻信朱某的说辞,没有及时处置,导致朱某在事发第二天依旧正常到校上课。
好在警方迅速调取教具室监控,完整还原了事发全过程,清晰证实了小林的证词属实,随即依法将朱某带走,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但这个处罚结果,让小林的妈妈完全无法接受。同时,学校拖延处置的行为,也让家长满心不满。
家长质疑两点关键问题:
第一,处罚力度过轻。自己的女儿年仅13岁,尚未满14周岁。
第二,学校毫无同情心、处置拖沓冷漠。
法律分析:
很多人都在纠结五天拘留还是十天拘留,其实本案真正的法律核心盲区,根本不是拘留天数,而是案件定性错了层级。
绝大多数人误以为这只是普通治安猥亵,这是最大的误区。
法律上有一个很多人忽略的关键点:利用职务信赖关系侵害未成年人,是治安案件里的顶级从重情节,依法应当优先考量刑事立案,而非治安罚款拘留结案。
朱某香是在校在岗教师,受害人为其管控下的13岁未成年学生。
师生管控从属关系 + 封闭校园私密空间 + 利用学生求助信任作案。
这三个条件叠加,已经超出普通治安违法的范畴。
普通陌生人猥亵,适用治安处罚没问题。
公职教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猥亵自己的未成年学生,法理上不能按普通老百姓同等对待。
这也是本案最争议、最隐蔽的不公:
警方直接降维定性,用最轻的治安处罚结案,规避了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刑事审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点:
很多人不知道,不满14周岁幼女,不存在“同意、配合、无反抗”一说。
哪怕孩子当时没有激烈挣扎、没有大声反抗,在法律上一律视为被强制侵害,直接加重恶性。
本案孩子喉咙疼痛无法呼救、力气弱小无法挣脱,属于典型的不能反抗、无法反抗。
这种情形,是司法解释明确的加重恶性情节,绝不是可以从轻的理由。
第三点所有人都忽略的学校法律漏洞:
学校迟迟不停职,不是态度差,是涉嫌未尽法定报告义务。
校园教职工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法律要求学校必须第一时间停职、隔离、上报主管部门,而不是观望几天、等风头再处理。
学校拖延五天处置,已经不是简单冷漠,是行政履职违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青稞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