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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多次酒驾的司机在取保候审期间,提前买好棺材、摆上空药瓶、用制冷设备降低体表温

一名多次酒驾的司机在取保候审期间,提前买好棺材、摆上空药瓶、用制冷设备降低体表温度,伪造自杀假象,企图瞒天过海,家人配合“下葬”,他连夜潜逃至云南打工。然而,这场精心策划的“死亡闹剧”最终换来的,是司机本人被从重判处拘役五个月,母亲和奶奶因涉嫌窝藏罪、包庇罪被刑事立案。

2025年1月21日晚,河南安阳内黄县。司某因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9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更严重的是,司某并非初犯,此前他已两次因无证酒驾被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

1月27日,司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然而,他并没有珍惜这次机会。

案件即将移送审查起诉前,司某想出了一条“绝路”,让自己“死”一次。

他提前购置了棺材,在家中摆放空药瓶,并通过闭气、使用制冷设备降低体表温度等方式,伪造出服药自杀的假象。

2025年6月18日下午,在内黄县石盘屯乡,司某的母亲及奶奶“发现”司某在家中“死亡”。

据司某母亲陈述,司某被发现时头上蒙着床单,因系“喝药死亡”且“面目狰狞”,家属在当天天黑之前将其匆匆“下葬”。

速度之快,令人起疑。

民警接到“死亡”消息后迅速赶到现场,但司某已被入棺下葬,无法查验尸体。

然而,民警的追问一针见血:“既然喝了药,为什么不送医院抢救?”“棺材为什么是提前备好的?”

面对追问,司某的母亲和奶奶闪烁其词。

检察机关介入后发现了多处重大疑点:

首先是司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行踪正常,无任何情绪异常或轻生征兆,却在案件即将移送审查起诉前突然“自杀”,逃避刑事处罚的主观意图极为明显。

其次是家属始终无法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等任何法定材料。

最后是除司某的奶奶、母亲外,其他在场亲属、村民均称司某“被床单蒙着头”,无人亲眼见过其死亡后的真实面貌。

通过走访排查、视频追踪、调取银行卡及通话记录等,公安机关初步判定司某并未死亡,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对其上网追逃。

今年4月27日,公安机关获得司某行踪线索,在云南将其抓获归案。

“我之前有酒驾违法记录,这回又因醉驾被查,肯定要被判刑,还得被罚。我本来就欠一屁股债,再背上案底,算彻底翻不了身了,所以想出‘假死’这一招。”面对讯问,司某坦白交代。

(一)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绝不手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司某血液酒精含量158.98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加之其两次无证酒驾前科,属于多次违法,依法应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认定:司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制造死亡假象、拒不到案、潜逃外省,严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司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挑战司法底线的代价。

取保候审绝非“没事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司某不仅潜逃,还伪造死亡假象,性质极其恶劣。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潜逃的,往往被视为认罪态度恶劣、无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从重处罚。司某的5个月拘役,正是对这一行为的直接回应。

(三)窝藏、包庇罪:帮亲人“装死”,自己也得“进去”。

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点——帮亲人犯罪,不是“亲情”,是“共犯”。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某的母亲和奶奶配合伪造死亡现场、参与“下葬”仪式、向警方提供虚假陈述,已经完整构成了窝藏、包庇罪的全部要件。2026年6月11日,二人因涉嫌窝藏罪、包庇罪被刑事立案。

(四)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同时,已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司某潜逃的行为,意味着他此前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打水漂。

从“醉驾被查”到“假死潜逃”,从“一人犯罪”到“全家涉刑”,这不是“聪明”,这是“愚蠢”;这不是“亲情”,这是“共犯”。每一次对抗司法,都是在给自己加刑;每一次包庇亲人,都是在把亲人往深渊里推。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