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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女孩实习期驾车上高速,男友在副驾全程熟睡。车辆在停车场内追尾重型货车,女孩

22岁女孩实习期驾车上高速,男友在副驾全程熟睡。车辆在停车场内追尾重型货车,女孩当场身亡。交警认定女孩全责,女孩父母起诉男友索赔,法院这么判。

2025年5月7日,新疆连霍高速,22岁刘某驾驶男友赵某的小型客车,两人从奎屯市出发,前往赛里木湖游玩。

刘某是一个刚拿驾照不久的实习期司机,赵某驾龄已有十余年。

当天14时45分,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沙泉子北侧停车区时,前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停车区内休息。刘某驾驶的白色SUV毫无减速迹象,直直冲向前车尾部。

一声巨响,划破午后的沉闷。

刘某被死死卡在驾驶座上,经抢救无效,当天离世。

副驾驶位上的赵某受伤,而事发那一刻,他正躺在放倒的座椅上,双手交叠胸前,沉沉睡着。

交警认定刘某超速行驶、未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及货车驾驶员无责任。

可当刘某的父母看到事故调查材料时,愤怒、悲痛、难以置信:

高速公路卡口监控显示:事发前14时39分和14时40分,赵某躺在向后倾斜的副驾驶座位上,双手放在胸前,处于睡眠状态。事故现场照片同样印证:赵某斜躺在副驾座椅,全程未对女友进行任何提醒、干预。

更刺痛人心的是,交警事后询问赵某时,他亲口承认:知道刘某的驾驶证还在实习期。

知道她在实习期,知道她驾龄不满一年。知道高速上风险有多大。可他,还是睡着了。

刘某父母无法接受。他们将赵某告上法庭,主张各项损失合计91万余元,要求赵某承担70% 赔偿责任,索赔66万余元。

2025年3月24日,赵某曾投保了一份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每座驾乘意外身故保额30万元。事故发生后,30万元保险金已全额支付给刘某父母。

但这笔钱,能换回一个女儿吗?

那么,副驾上睡着的人,该不该为死亡买单?

(一)实习期上高速,副驾到底有什么义务?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明确: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人负有实时提醒、应急干预的义务。

赵某持有C1驾照已逾十年,完全符合法定陪同条件。可他在高速上全程熟睡,法律要求的“陪同”,是清醒的、警觉的、随时准备介入的。睡着了,等于没陪。

法院一审认定:赵某未尽法定陪同义务,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划分主次责任:刘某超速、操作不当是事故直接诱因,承担90% 责任;赵某过错较小,承担10% 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赵某赔偿88580.55元。

(二)30万保险金,能不能抵扣8.8万赔偿?

这是本案最激烈的争议焦点,也是一审与二审截然相反的分水岭。

一审法院援引《保险法》相关规定,认定人身意外险与侵权赔偿分属独立法律关系,理赔款不能抵扣侵权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通俗说:保险是保险,赔偿是赔偿,各算各的账。

但二审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意外险由赵某出资投保,投保初衷就是分散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风险。如果家属既全额领取30万元保险理赔,又另行向赵某主张8.8万元侵权赔偿,将形成超额双重受偿,违背保险设立初衷。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赵某应承担的8万余元赔偿金额,完全包含在30万元理赔额度之内,家属损失已通过保险足额填补。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三)这场“反转”,到底谁赢了?

二审的改判,引发了巨大争议。

支持者说:赵某买了保险,保险赔了30万,家属已经得到了足额补偿,再找赵某要8.8万确实重复了。保险的目的就是分散风险,如果买了保险还要自己掏腰包,谁还愿意买?

反对者说:30万是保险公司的钱,8.8万是赵某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这是两笔完全不同的钱。《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拿了保险金,不影响向侵权人索赔。二审的判决,相当于让赵某用自己买的保险,替自己的过错买了单,他除了出了一笔保费,没有为自己的失职付出任何代价。

从法律技术上看,二审的改判有它的逻辑:侵权赔偿的原则是“填平损失”,即赔到损失被弥补为止,不能让人因损害而获利。

家属的总损失是91万,已经拿到了30万保险金,还可以向货车的交强险索赔,以及其他可能的赔偿来源。如果这些加起来已经接近或达到损失总额,再向赵某索赔确实可能造成“超额填补”。

但从情理上看,这个判决让很多人不舒服:一个在副驾上呼呼大睡、眼看着女友撞上前车的人,居然不用为自己的失职掏一分钱?

法律的“填平原则”,填平的是金钱,填不平的是一个22岁女孩的生命,和一个家庭永远无法弥合的伤痛。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