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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大爷骑电动车出行,被交警拦下后,以未戴头盔为由罚款30元,大爷不服申请

上海闵行,大爷骑电动车出行,被交警拦下后,以未戴头盔为由罚款30元,大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失败后,又将交警和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理由是不戴头盔是个人自由,不会危害他们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零二零年四月份,当时外卖和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成了老百姓最常用的代步工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做过统计,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事故里面,大约百分之八十是因为颅脑损伤致死。

为了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通知,决定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行动刚开始阶段,各地交警在街头开展执法劝导。二零二零年五月份的郑州街头,交警把没有佩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员拦下来,基本只能反复耐心劝说,或者让驾驶员在朋友圈发倡议书积攒免罚。

交警当时不能直接罚款,原因正和孙大爷在法庭上抗辩的理由完全相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文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国家级法律只规定了摩托车,没有包含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里面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交警面对不戴头盔的群众面临着有倡议无罚则的执法难处。

面对执法缺乏强制力的问题,长三角地区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填补了空白。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江苏省和浙江省率先表决通过了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在江苏省人大的立法调研阶段,针对罚款金额有过激烈讨论。江苏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将罚款金额设定为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早晨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天,南京交警一大队民警在新街口淮海路路口拦下骑电动车未戴头盔的市民小张。小张心里觉得委屈,小张抱怨以前交警只做口头教育,当天怎么要求交罚款。

民警拿出条例宣教册,给小张详细讲解佩戴头盔已经确立为法定义务。五分钟普法教育后,小张认识到错误,交警开出了全国省级立法实施后的首批二十元罚单。

有了江苏和浙江的经验,上海市紧随其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定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前两个多月过渡期内,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在全市广泛开展宣传,交警拦下未戴头盔的市民只进行口头警告。到了五月一日新规生效首日,黄浦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执勤。

上午九点十五分左右,一名中年男子骑着电动车经过路口,安全头盔放在车头篮子里没戴在头上。交警立刻把中年男子拦下。中年男子觉得天气热头盔捂得慌,希望能口头教育免去罚款。

交警严正释法,告知前期已经进行几个月宣传教育,从五月一日起不戴头盔不再仅仅是口头教育。交警拿出手持执法终端,当场打印了一张三十元罚单递给中年男子。

上海市针对电动车不戴头盔开具三十元罚单成为依法行政常态。孙大爷正是在新规实施后的某天下午三点零四分,在上海市闵行区开着电动车准备去买菜,刚开出小区一百多米就被执勤民警拦下。

孙大爷心里非常不服气,孙大爷认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骑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头盔。孙大爷更觉得不戴头盔不可能对他人产生身体健康和财产损害,纯属私权利。

孙大爷认为就算违法也是情节轻微,涉案执法地点属于没有通行标志与设备的街巷,不应适用条例。

针对孙大爷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给出明确回应。交警支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具有依法作出处罚的职权。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补充设定警告和罚款未违反上位法规定。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涉案违法地点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完全符合道路的定义。

法院认定孙大爷未佩戴头盔的行为适用上海市地方规定,交警当场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三十元罚款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大爷的诉讼请求,由孙大爷承担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

信源: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