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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小林因喉咙不舒服,向信任的老师求助,谁也没想到,这扇求助的门一关,就是

13岁女孩小林因喉咙不舒服,向信任的老师求助,谁也没想到,这扇求助的门一关,就是整整3分钟的噩梦。

6月10日中午,上海浦东新区三灶学校。13岁小林喉咙干痒难受,先后去找了体育老师和医务室老师,都没要到润喉糖。最后,她找到55岁的信息老师朱某香。

朱某香一脸关切地说可以点杯奶茶给她缓解不适。小林跟着他走进三楼微机教具室2的内部休息间。

然而一进去,朱某香就变了脸,改口说“喉咙疼不能喝奶茶”,然后顺手关上了房间的门。

门关上那一刻,教室变成了牢笼。

事后调取的监控还原了令人窒息的三分钟:朱某香从背后抱住小林,双手放在她胸部下方,伸向她的大腿,把头紧贴在她的颈后。

13岁女孩,面前是身材高大的成年男老师。她不敢喊,不敢反抗,甚至不敢呼吸。

直到门外有人经过,朱某香才松开手。小林冲出房间,逃离了那个地方。

她哭着告诉了同学,同学陪她找到了班主任。

但学校的反应让人心寒: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有立刻对涉事教师停职。

更可怕的是,事发第二天,朱某香仍在正常上课。

小林在楼道里碰到他,这个55岁男人立刻凑过来说: “家里有老有小,求原谅。”

一个成年男人,向一个被他伤害的13岁女孩求饶,因为他比任何人都清楚自己做了什么。

家长赶到学校质问,校长和班主任试图用谎言搪塞,称“只是手臂与手臂之间摩擦了一下”。

家长当场反驳:“我不听你们老师怎么说,我要听我女儿怎么说!”

在她的强烈要求下,学校直到6月15日才出具停职处理意见,距事发已过去整整5天。

事发后,小林变了。情绪崩溃、精神萎靡、出现自杀念头。

医院诊断书上的字冰冷而残酷:重度抑郁和焦虑,需要系统治疗。

她在朋友圈写道:“我恨透了这个世界,为什么每次我准备幸福时候给我一巴掌”。

一个13岁的女孩,在追问自己“做错了什么”。

家属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宣桥派出所立案调查。然而,最终的结果是行政拘留5天。

林和芳无法接受。她在网上发文追问: “13岁,3分钟,5天——这个不等式,谁来改写?”

7月13日,事件经网络曝光后引爆舆论。媒体向多方求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表示将核实此事;浦东新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交流中直接提及了“朱gui香那件事”;涉事学校称已放假,值班老师名单中无“朱某香”。

(一)行政拘留5日,是“处罚”还是“纵容”?

这是舆论最大的争议焦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小林年仅13岁,属于法定的从重情节,朱某被处以5日拘留,恰恰是最低档处罚,这不仅没有体现“从重”,反而踩在了法定刑期的起点。

(二)刑事犯罪的门槛,是否已被踩过?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本案的关键在于:

第一,“关门”就是强制。

朱某将小林骗入教具室后反手关门,封闭空间本身就构成了“其他方法强制”:利用孤立无援的环境,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小林“不敢喊、不敢反抗”,恰恰证明了强制手段的有效性。

第二,13岁属于“儿童”范畴。

刑法中猥亵儿童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小林符合这一条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校园是“公共场所”。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校园、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依法加重处罚。教具室属于校园内部场所,这一加重情节同样应当适用。

行政拘留5日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差距,不是“轻重”的问题,而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定性不当,可以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甚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学校的责任:停职就够了?

事发后,学校仅对朱某作出 “停职反省,等候处理” 的处理。这远远不够。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育部相关规章也明确禁止教职工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即使最终未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也应当依据师德师风相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将其清除出教师队伍。

更值得追问的是:学校的管理漏洞在哪里? 一个男老师为何能轻易将女学生带入封闭房间并锁门?事发后为何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停职?整整5天的延迟,给了施暴者多少毁灭证据、串供、接近受害者的机会?

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从来都应该是“零容忍” 。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就在那里,公共场所加重情节的规定就在那里。法律不是没有刀,只是刀是否该出鞘?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