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又现租车“套路”:一对情侣冲着百元敞篷宝马的超低价下了单,却因拒绝购买车行强行推销的“高价保险”,还车时被索赔2500元“车损费”。
2026年7月,一对情侣在大理旅游时,被线上平台“百元租敞篷宝马”的超低价广告吸引。
下单后,他们满怀期待地憧憬着开敞篷车环洱海的浪漫画面,社交平台上,这样的场景被描述为“该怎么形容和好朋友开着敞篷,环大理洱海兜风的浪漫!”
然而取车时,车行工作人员立刻开始了“保险攻势”。车行极力推销远高于市场价的车行“保险”,声称只有购买他们的保险,才能在发生剐蹭时免于赔偿。
情侣拒绝了,他们已经在平台购买了基础保障,不愿意再为所谓的“车行保险”多花冤枉钱。
悲剧就此埋下伏笔。
还车时,车行工作人员拿着手电筒围着车辆一寸一寸地检查,最终指着某处声称“有车损”,开出了2500元的索赔单。
情侣据理力争:取车时明明检查过,怎么还车时就多出了“伤”?但车行态度强硬,不赔钱,别想走。
这对情侣的遭遇并非孤例。7月初,媒体记者实地暗访大理古城豪车租赁市场,揭开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第一步:低价引流。 186元租保时捷718、一两百元租宝马敞篷——这些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报价,精准瞄准了追求“性价比”的年轻游客。
第二步:推销“高价保险”。 取车时,车行工作人员会大力推销400元、600元甚至800元的车行“保险”。他们的话术极具煽动性:“我是开车行的,不是做慈善的,100来块钱连磨损都回不来”;“停运一天要承担一千、七八百的停运费,你能受得了几天?”;如果游客选择平台保险,他们又会吓唬说“平台保障不含车衣,报保险耽搁游玩时间”。
第三步:拒绝就“制造”车损。 如果游客坚持不买高价保险,还车时就会遭遇“精准打击”,手电筒逐寸检查,总能找到一处“伤痕” 。这些伤痕是本来就有的旧伤,还是取车后被人为制造,游客根本无从分辨。有网友曝光,曾有租车行员工深夜偷偷划伤游客租用的车辆,第二天再向游客索赔。大理市五部门为此专门约谈了辖区汽车租赁企业。
这不是生意,这是狩猎。游客不是顾客,是猎物。
这起事件及背后的行业乱象,在法律层面已踩踏了多条红线。
(一)敲诈勒索:以“索赔”之名行“勒索”之实。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要财物。
租车行的套路完全符合这一构成要件:以“不买保险就索赔”为威胁,逼迫游客购买高价保险;以“不赔钱不让走”为要挟,强行索要所谓的“车损费” 。
2500元的索赔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完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敲诈勒索”与“民事纠纷”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民事索赔是基于真实存在的损失,而敲诈勒索是以“索赔”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
车行在游客拒绝购买保险时就已“预判”了车损,这种“精准索赔”恰恰暴露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强迫交易:不买保险就别想走。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车行以“不买保险就不交车”或“不买保险还车就索赔”相威胁,强迫游客接受高价保险服务,已经涉嫌强迫交易。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合同欺诈与虚假宣传:低价是饵,宰客是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租车行以“百元豪车”为诱饵,却在取车时才告知“必须购买高价保险”等附加条件,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
更恶劣的是,这些所谓的“保险”根本不是正规保险产品,车行工作人员坦言“车行不是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单据”。
游客支付的“保险费”实际上进入了车行的自有腰包,所谓的“保障”不过是车行自定规则的“霸王条款”。这种行为还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一个靠“百元豪车”吸引游客、靠“高价保险”收割利润、靠“索赔经济”维持运转的行业生态,到底还能吞噬多少人的旅行记忆?
每一次“低价诱惑”,都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陷阱;每一次“高价索赔”,都是一次对法治底线的践踏。
当每一个游客都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每一个监管部门都敢于向黑色产业链亮剑——那些靠“做局”赚钱的车行,终将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