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唐大姐冲着“月薪过万”的招工赶来,面试时还交了上千介绍费,结果活没干两天就被辞退。介绍人答应退费,转头却把联系方式一删,电话拉黑,上千块血汗钱打了水漂。
唐大姐看到那条招工说,河北廊坊招工,一天上班十个小时,长白班很轻松,月综合薪资能拿到一万二,干满一个月还给报销路费。
于是她按招工者给的地址,坐车到了指定的一个公交站牌,跟其他求职者被一辆面包车拉到一个城中村的民房。
负责接待的人先给大家放幻灯片,幻灯片里全是干净整洁的流水线,工人穿着统一工服,没有大件重物。
讲完待遇后,给每人发了一份《试用期合约》。合约上写着综合薪资算下来一个月7800到83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薪资8500到12000元。
签合约之前,介绍人说新入职员工要先交一卡通500元,这钱包含生活费、工服费、住宿费,还要交150元意外保险费。介绍人说,工作满一个月,这两项费用全额报销,做不满七天的,只退一卡通费用的25%。
唐大姐和身边几个求职者都把钱交了。签完合约,介绍人又向他们每人收取了100元车费,说送他们去厂区宿舍。
到了安置点,一个叫李某的人出来办入职,又让每人缴了210元的上班考勤打卡小程序服务费,还收了30元照相费,最后把身份证扣下了。
唐大姐手里除了一份没盖章的合约,就是几张缴费收据。
第二天,她被送去厂区上班,发现活根本不是之前所说的,她年过五旬,根本干不动。从下午两点干到次日凌晨两点,整整12个小时,中间几乎没有休息。
她干了两天,实在吃不消了。
安置点的管理人员说给她另找个厂区,把她带到另一处一个民房。那间屋里有个带文身的年轻男子,把她手机要过去,说帮她卸载上班考勤小程序,因为她不在原来的厂区上班了。
手机还回来后,男子直接跟她说:“你文化程度不高,干不了这个活,离职走人吧。”
唐大姐急了,说自己交了一千来块钱,还干了两天活,怎么能一分钱不给就让她走。她争了几句,对方说可以退费,但要等7到15天,还让她在一份《离职证明》上签了字,上面写着“代申请7—15天全部退还”。
办完手续,介绍人把身份证还给她,要了她的银行卡号,说把钱打进去。
唐大姐回去等了一个月,钱没到账。她给介绍人发信息,发现自己已经被删了,打电话过去,转入语音助理,没人接了。
后来才知道,有几十名务工人员被同样的套路坑过,每个人搭进去几百到上千块不等。
唐大姐手里那份合约,甲方签字的地方只写了个李某。她后来听人说,那家公司的注册地是一片荒地,草长得比人还高。
目前,涉案人员已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唐大姐交了将近一千块钱,干了不到两天就被辞退,离职时介绍人答应退费,结果钱没等到,还被拉黑了。跟她同样遭遇的还有好几十号人。
签合同的时候说得好好的,进厂之后全变了样,活干不动就逼你走,钱交了就不打算还。这套操作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诈骗犯罪,关键就看介绍人到底是从一开始就想骗钱,还是中途出了问题。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介绍人从发布虚假招工视频、隐瞒真实劳动强度,到收钱后安排不可能干得住的活、再拉黑失联这一整套动作,如果查实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承诺的岗位和待遇根本不存在,那就符合故意犯罪。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介绍人确实提供了岗位,但跟承诺的有差距,那属于合同纠纷,求职者可以要求退钱。
但如果介绍人从头到尾就没打算兑现承诺,纯粹是靠画饼来骗钱,那就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进入了刑事诈骗的领域。
本案关键就是看介绍人到底不想给还是给不了。
交了一千块,活没干成,你觉得这是诈骗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