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男子与1女子在一酒店房间里喝酒,期间,其中1名男子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另1名男子在旁边拍视频,而后也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随后,前一男子与女子又发生了一次关系,而后3人便相拥而睡。过了二、三天后,2名男子在与朋友一酒店房间里喝酒时,又约了女子,并当着朋友的面儿,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男子朋友不仅在旁观看,还拍了视频。结果,事后,2名男子与女子的所作所为败露,2名男子均获刑!女子也被处罚!
拍视频。
第一次就拍视频了,拍完自己上,上完另一个又上,上一个上完又补了一次,然后三个人搂着睡到天亮,那个手机就搁在枕头边上,里面装着刚拍完的东西,这画面你细品。
过了两三天,俩男的跟朋友喝酒,聊起这事儿,朋友不信,觉得在吹牛,他们不解释,不争辩,掏出手机就把视频怼到朋友脸上,还不够,一个电话把女的又叫来了,当着朋友的面再来一遍,朋友看着不过瘾,还帮着拍,你帮我拍,我帮你拍,拍得可起劲了。
没人觉得自己在犯罪。
在他们脑子里,这事儿跟犯罪沾不上边,你情我愿,关上房门,既没强迫也没给钱,甚至女的还是自己走来的,怎么就犯法了,这大概是很多人看到判决后的第一反应。
可法律看这事儿,看的不是房门里面的人同不同意,看的是房门里面的人数,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三个字就能把这事儿说清楚:“聚众”,众是三个人以上,淫乱就是那档子事儿,只要凑齐了这三个以上的人在搞那档子事儿,组织的人和反复参加的人,就进去了。
这个案子里的两个男的,一个是组织者,一个是积极参与者,两次,两次都是三个人以上,雷某某、王某甲、王某某乙,三个人,雷某某、王某甲、王某某乙、寇某某,四个人,人数从来没少过,刑期也不重,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女子也没跑掉,她被行政处罚了,不是因为她是女的,是因为她参与了,参与了两次,两次都是三个人以上,她不是组织者,但她参加了,所以行政处罚等着她。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处罚不一样,因为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写得清楚,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两个男的组织了两次,是首要分子,女子参加了两次,不是多次(三次及以上),所以不刑事立案,但行政拘留跑不掉。
这个案子真正的刺,不在于判得重不重,在于那个视频。
第一次拍视频是为了什么,炫耀,第二次拍视频是为了什么,证明,第三次拍视频呢,让朋友帮着拍,帮什么,帮他们证明自己没吹牛。
从头到尾,手机和视频起的都是这个作用。
他们没想过这视频会流出去。
当寇某某在旁观看并拍摄视频的时候,他大概觉得自己只是个观众,顺手帮朋友一个小忙,这个“顺手”,让他成了这起聚众淫乱案的见证人和参与者。他没意识到,自己按下的录制键,不只是在记录,更是在固化证据。
类似的荒唐事不止这一桩,甘肃山丹县一对80后夫妻,丈夫在QQ上加了“张掖换妻群”,带着妻子多次和别人玩3P,两口子一起被判了聚众淫乱罪,丈夫八个月缓刑一年半,妻子六个月缓刑一年。还有兰州那几起案子,蔡某、徐某峰、张某才这几个男的,多次组织聚众淫乱,甚至把老婆也拉进来,最后被判了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些案子里的人,想的都是关起门来谁也管不着,想的都是自愿的就不犯法。
可聚众淫乱罪这玩意儿,它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性权利,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序良俗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
说穿了,法律觉得有些事,哪怕你们几个人都同意,也不能干,干了就是破坏风化,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哪怕关着门,哪怕没人举报。
那个拍视频的朋友寇某某,最后没被刑事追诉,但治安处罚跑不了。他可能到现在都觉得冤,自己就站在旁边看了看,帮朋友录了个像。
他录像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东西要是传出去怎么办。
他没想过。
那两个男的也没想过。
他们要是想过,就不会在第二次的时候把女的叫来,当着朋友的面“重演”一遍。
他们太自信了,自信到觉得这个房间是个保险箱,觉得手机里的视频是个勋章。
结果这勋章,成了呈堂证供,那个保险箱,也漏了风。
视频从房间里流出去,流到网上,然后警察就来了。
整个事情最讽刺的地方就在这儿:他们拍视频是为了证明自己干了这件事,而这段视频最后也证明了他们干了这件事。
自己拍证据,自己传证据,自己把自己送进去。
女子被处罚,两个男的被判刑,那个帮忙拍视频的朋友也挨了罚。
所有人都在那间酒店的房间里,用一部手机,完成了一场荒诞的自我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