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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女子患痔疮去医院换药,因男医生换药时触碰到其隐私部位,女子认为男医生是

湖南长沙,女子患痔疮去医院换药,因男医生换药时触碰到其隐私部位,女子认为男医生是刻意轻薄,遂告诉家人,家人找到医生讨说法,并将其打成轻微伤,事后女子家人被拘留 12 天,不料医生又诉至法院索赔 5.8 万元,女子:是医生有错在先!法院会如何判决?

事情发生在长沙一家医院的肛肠科。女患者江娟做完痔疮切除手术后,一直由女医生负责换药。事发当晚值班的是男医生奉军。奉军是从县里医院派来进修的医师,当时到岗才40天。

换药过程中因为操作涉及隐私部位,双方起了争执。江娟觉得对方言语和动作都不对劲,是故意轻薄自己。她回家把这件事告诉了丈夫刘强。刘强听完火冒三丈,当场就去找奉军理论,几次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

气头上的刘强带着妻子和另外一名亲友,直接撞开了奉军的办公室门。双方话不投机越吵越凶,刘强三人动了手,把奉军打成了轻微伤。

奉军住院5天,诊断结果包括脑震荡、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警方介入后认定三人属于结伙殴打他人,最终对刘强、江娟等3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事情到这里还没结束。奉军出院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661元,还要公开赔礼道歉。江娟一方坚持认为是医生有错在先,自己是受害者家属,不该赔这么多钱。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判决。法院先算了一笔清楚的账。医疗费12900元有正规票据,双方都认可,法院全部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60元算,5天一共300元。

误工费方面,奉军住院5天加上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496元计算,总共5897元,奉军自己只主张5472元,法院照单全收。再加上护理费423.5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00元,各项损失加起来一共19496元。

至于奉军要求的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没有支持。理由是伤情只达到轻微伤级别,没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后续治疗费5000元因为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必要性,同样被驳回。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也没支持,因为三人已经受过行政拘留处罚,庭审中也认识到了错误。

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江娟一方说的"医生有错在先"。法院明确表示,刘强主张奉军在诊疗过程中有轻薄行为,但全程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

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第三方证人,也没有其他物证能证明医生存在不当行为。空口无凭的说法不能成为打人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刘强等三人共同赔偿奉军19496元,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人看完可能会问,正常看病碰到隐私部位,到底怎么区分是医疗需要还是耍流氓?这个界限法律上其实很清楚。正常的医疗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是诊疗必要性,痔疮换药本身就必须接触肛周区域,这是治疗本身的要求,不是额外的动作。

第二是操作规范性,符合肛肠科诊疗常规和操作流程。第三是主观目的,是为了治病而不是满足其他不当需求。只要符合医疗规范,哪怕患者心里不舒服,也不能直接认定是猥亵。

反过来讲,如果真的遇到超出医疗范围的触碰,比如无关部位的抚摸、不当言语、故意延长接触时间这些情况,患者完全有权利维权。

但正确的做法不是喊家人来打人。当时就可以要求停止操作,立刻找医院医务科投诉,或者直接报警。保留好病历、缴费记录,找在场的护士或者其他病人作证,这些才是有用的证据。自己先动手打人,本来占理的事也变成没理了。

这些年全国各地伤医事件其实不少。上海有一起案子,患者嫌候诊时间长动手打医生,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最后赔了26万元还被判了6个月有期徒刑。

湖北襄阳一名醉酒男子在医院连打医生、保安、辅警三个人,光赔偿就花了8.6万元。江西吉水那起更严重,凶手持刀捅死医生,最后被判了死刑。暴力解决问题的代价,一次比一次沉重。

说回长沙这起案子,前后算下来代价真不小。三个人每人拘留12天,留下违法记录不说,还要共同赔将近2万元。

本来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家属,最后成了侵权人。如果当初冷静一点,找医院投诉或者报警处理,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这件事给所有人都上了一课。去医院看病遇到异性医生做涉及隐私的检查或治疗,心里有顾虑很正常。可以主动要求有第三方医护人员在场,可以问清楚操作步骤,觉得不对劲随时可以叫停。

真怀疑遇到了不良医生,就走正规渠道投诉举报,该找医院找医院,该报警报警。用拳头出气,最后吃亏的一定是自己。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不保护用错误方式维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