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消息,广东广州一名已婚男子与婚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女。
交往期间,该男子为对方出资98万元购房,另通过转账方式累计支付近140万元。
原配妻子知情后,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法院审理认定,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依法判令无效。
曹某,今年58岁,家住广州市白云区。他妻子陈某,57岁。
两人结婚几十年,按理说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但陈某说,曹某至少在2007年1月就开始跟清远女子李某发展婚外情,而且一直没断过。
2008年,李某给曹某生了个女儿。
有了孩子之后,曹某直接在广州市花都区给李某母女买了套房安家。
后来这套房被李某卖了,净赚98万。
这还不算完,曹某还通过银行和微信,前前后后给李某转账大概140万,还给买了车。
买房98万,转账140万,加起来就是238万。*
法庭上,曹某辩称,房子是2009年买的,非婚生女儿2008年出生,妻子陈某对自己出资买房、李某和女儿住在里面这事儿是知情的。
他还说,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陈某从来没提过异议。
他甚至描述了一个画面——从女儿不满周岁到长大成人,曹某、陈某、李某、小曹和两个哥哥,一家人和睦相处,小曹被大家当成家庭成员之一。
这话听着是不是有点离谱?原配妻子跟情人和私生女“和睦相处”?
曹某还拿出了一份2017年3月23日跟李某签的协议,约定房子卖了98万要专项用于女儿未来的生活和教育。他说签协议的时候陈某在场,也知道内容。
他转账给李某的钱,都是他跟妻子的共同意思,没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他甚至算了一笔账——从小曹出生到现在的抚养费65万,应该在法院判他返还的140万里扣掉。
曹某这套说辞,核心就一句话:妻子知情、妻子同意,钱不是白给的,是给女儿花的
但法院不认这套。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
曹某跟陈某还没离婚,他跟李某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生了孩子。
他给李某大额转账、买房、买车,这些既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又没经过陈某同意。
这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损害了陈某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所以,赠与行为无效,李某拿到的东西得还回去。
那98万的卖房款呢?
曹某和李某的协议说,房子归李某,卖了钱作为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学业保证基金。
但法院查明,房子是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买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卖房赚了98万,她自己没掏一分钱买房,也没证据证明她出钱装修过。房子增值的钱,是基于原始购房款产生的自然增值和转化收益,本质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关键的是,虽然曹某和李某约定了这笔钱的用途,但没证据证明这笔钱实际用在了女儿的生活和学习上。
而且双方还另外约定了女儿的抚养费,这笔钱显然不属于抚养女儿的合理支出。所以,这98万也得还。
那140万的转账呢?
李某说,这140万里有39.29万是她转回给曹某的,还有41.7万是买奥迪车的钱,这些得扣掉。
剩下的钱都是给女儿小曹的抚养费,不该返还。
法院一查,李某为买车实际支付了30.8万,她说扣41.7万,多出来的11万不认。
关于抚养费,李某说曹某转账的款项里包含了抚养费,陈某知情也认可。法院直接驳回了——曹某确实该养女儿,但陈某没这个义务。
女儿的抚养费得用曹某的个人财产出,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支付抚养费和赠与行为是两码事,不能混在一起算。
最后算下来,李某得返还98万卖房款,加上转账款项里扣掉各种费用后剩下的约69.9万,合计167.9万。
清远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李某十天内返还167.9万及利息。
这个案子有个细节值得琢磨。一审法院曾经认定曹某的行为是对女儿的赠与,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有效。
但二审把这个认定推翻了——给情人买房跟给女儿花钱,在法律上是两回事。房子是买给李某的,钱是转给李某的,受益人不是孩子,是情人。
就算在协议里写了钱要给孩子用,那也只是曹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改变不了赠与对象是李某这个事实。
更何况,这笔钱最后到底有没有用在孩子身上,根本说不清楚。
这案子判下来,对原配妻子陈某来说,算是讨回了一个公道。十多年的婚姻,丈夫在外面另立门户,养情人、养私生女,花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用167.9万的判决告诉她——这笔账,法律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