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男子发了3车夏威夷果到浙江,一共450万,不料,经过服务区时,这批夏威夷果被认定为涉嫌走私,被查扣了,随后男子提供了货物发票,完税证明,检疫报告,以及公函等资料,这才被认定不属于走私,可是这批货却被认定为无主货物,被拍卖了,450万的货拍卖了100万。
秦先生实在是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既然这批夏威夷果已经被认定不属于走私,那么就应该怎么查扣的,怎么返还,可以先返还给司机,由司机返还给货主,可最后凭什么他们认为这批货属于无主货物,居然还拍卖了!
秦先生对他们拦截货物进行查处,认定货物是否是走私的,他对工作人员的这些操作没有任何意见,他们有权查扣涉嫌走私货物。
但是,但是他们是否是随意查处,随意执法,他们凭什么认为这三车夏威夷果涉嫌走私,是否有合理的依据进行查扣?他们说查扣了就查扣了,如果他们不随意查扣这批夏威夷果,就不会有后来的事情发生。
既然查扣了,秦先生也没有太大的意见,这或许是工作人员的谨慎,他们认真对待工作,这无可厚非,不需要有太多的质疑。
但是查处之后,秦先生接到联系,也是提供了该提供的资料,关于货物的发票,完税证明,检疫报告,以及政府给的公函,还有其他可以证明这批夏威夷果不涉嫌走私的资料,秦先生统统提供了。
这些资料,足以证明他的夏威夷果不涉嫌走私,就连工作人员经过核查之后,这批夏威夷果,他们也认定这批夏威夷果不属于走私。
既然这批夏威夷果不属于走私,那为何不让这批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
查处这批夏威夷果不属于走私,正常的做法难道不应该是把货物返还给司机,至于司机到底是要把货运到目的地,还是返还给货主,那么这就是司机和货主之间的问题了,跟他们无关。
可偏偏这批货没有交给司机,也没有交给货主,反而移交给市监局,这真的让秦先生有些难以理解,更何况他们移交货物之后,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没有说清楚,这批夏威夷果到底还有什么问题。
就这样,这批不属于走私的夏威夷果,留在市监局,秦先生还需要为此事四处奔波。
秦先生以为,只要自己努力,走完所有的程序,等该办的手续办完了,就可以拿回这批夏威夷果,毕竟450万的货,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可不能就这么说没就没了。
偏偏他怕什么就来什么,最后这批货还真的说没就没了,他们居然把这批货当成无主货物,给拍卖了,并且只拍卖了100万,让秦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他整个人愣在了原地,事情怎么会发展成这样,这太不合理了。
明明他提供了那么多资料,其中包括和司机的付款记录,证明是他委托司机帮忙运夏威夷果的,并且司机也证实,这批夏威夷果就是秦先生的,正常的情况下,这足以说明这批货属于他的。
为何最后这批夏威夷果被认定为无主货物,他们认定这批夏威夷果是无主货物,他们的依据到底在哪里,他们认为秦先生提供的资料证据不足,那他们需要什么资料,才能证明这批夏威夷果是有主货物,他们应该给一个方向。
秦先生可以等他们给出一个明确的方案,他可以尽力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资料,可是秦先生没有收到一个明确的指示,而得到了一个更坏的消息,那就是这批夏威夷果被拍卖了。
450万的货物,最终拍得100万,这就真的让秦先生感到不可理喻了。
回顾整件事情的经过,夏威夷果被他们查扣了,秦先生提供了资料,证明这批货不是走私,他们就把这批货认定为无主货物,以后这批货物被他们拍卖了。
这一环紧扣一环,看似有理有据,却又让人感觉这整个流程中,让人无法理解的问题一个接一个。
在这件事情中,秦先生始终在质疑他们的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他非常心痛,这批货价值450万,就算是他们拍卖的100万回到他的手中,他还亏了350万,这损失实在太大了。
秦先生这批夏威夷果被查处之后,他提供的资料已经被认定为不属于走私,那么就应该解除扣押并返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他们解除扣押之后,应当返还夏威夷果,如果属于不宜保管的财物,他们已经拍卖了,也应该退款拍卖所得款,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批货物被认定为无主货物,他们也应该发出财物认领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只要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才能判决这批夏威夷果是无主货物,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那么你对秦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南方周末 2026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