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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女子想将千万的资产留给自己的小姨,她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留给父母,她觉得不

沈阳,女子想将千万的资产留给自己的小姨,她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留给父母,她觉得不符合自己的内心,因为自己小时候就没有得到过父母的陪伴,在学业方面,人生的节点方面都是小姨相伴左右,因此自己又没结婚,又没孩子,就早早的立下遗嘱,如果哪天不在了,就把这笔钱给自己的小姨,并且也注明了这笔钱与小姨的丈夫无关。

说起这名女子,小时候也是很孤独的,虽然父母都健在,但是他们因为种种原因,根本就不会来看她,陪伴她。

而自己的小姨非常善良,看到小女孩这种情况,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她的责任。

这一晃,就将她从小拉扯到大,哪怕到了工作,小姨对她都是无微不至的照顾。

女子和小姨的关系一直非常要好,直到现在35岁了,从来没有和小姨红过脸,顶过嘴。

而她也意识到,以后自己能不能结婚,能不能生孩子,还打一个问号。

自己这么多年拼命打拼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的小姨过上好日子。

由于自己对婚姻不是太看好,也不知道后续能不能组建家庭,又怕自己发生意外,就想早早的立下遗嘱。

因为她知道,如果自己不立遗嘱,那么自己的千万资产将会留给自己的父母,这不是她内心真心想要的。

她觉得父母生了自己,她感恩他们,现在给他们吃穿住行都没问题。

但是要是把自己这么多资产要留给他们,她实在是过不了心中的那道坎,每每想起小时候的经历,每每想起小姨无微不至照顾她的场景,她就决定这些钱不应该留给父母,而应该留给小姨。

为了全方位的保护好小姨,她还注明了这笔钱与小姨夫无关。

因为她怕这笔钱影响了两夫妻的关系,现在她照样对自己的小姨小姨夫都很好,关键是她的遗产就只想留给小姨。

对于小姨夫来说,她是感恩对方照顾小姨的,但是对于自己来说,小姨夫和她的感情没有那么深。

所以她才到了沈阳的遗嘱服务中心,立下了这份遗嘱。

这份遗嘱工作人员也说,合法有效,如果女子因意外早于小姨离世,那么这些钱都是小姨本人的。

很多人习惯性地认为,血脉传承就等于财产传承,父母生养子女,子女的财富最终就该归于父母。
这是世俗的情理,但情理不等于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我们要明白一个最基础的法治逻辑:自己打拼所得的合法财产,支配权最终归于本人。

法定继承,只是在当事人没有作出任何安排时,法律给出的兜底规则。它不代表天然正义,更不代表不可逾越。

小姨不在法定继承人序列,因此这份安排在法律上属于遗赠,遗赠和遗嘱继承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理应得到完全尊重。

大众最大的误区,是把赡养义务和遗产赠与混为一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只对真正无依无靠的弱者保留最低生存底线。

倘若继承人身体健康、能够独立生活、有基本生存保障,法律便不会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预留遗产。

本案女子并未抛弃亲情,依旧承担对父母的日常赡养,只是不愿将毕生积累的巨额资产,交给从未陪伴自己成长的血亲。

尽孝是法定责任,赠财是个人情愿,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亏欠道义,不触碰法律,这是她最正当的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的顺位非常清晰,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正是因为看透了“无遗嘱则财产必归父母”的兜底规则,当事人才提前订立文书,用合法的民事行为,修正了世俗默认的血缘惯性。

同时,女子特意约定遗产仅归小姨个人所有,与小姨丈夫无关,这也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法律认可被继承人对财产流向的限定效力,这份细致的克制与周全,既成全了恩情回馈,又规避了后续的家庭财产纷争,是对私有财产处分权最成熟、最理性的运用。

最后我们要知晓遗赠的特有规则,这也是很多人忽略的法治细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不同于普通继承,它有六十日的法定接受期限。这份遗嘱当下合法有效,但权利的实现,仍需要遵循法律既定的程序规则。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