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茉莉奶白和LV的官司无论是从民族元素情感上,还是国际垄断资本的厌恶方面,我很想战在茉莉奶白一方。但是,首先说明,茉莉奶白被起诉,在法律技术层面讲,的确不冤枉。2024年3月起,茉莉奶白及其关联公司曾多次申请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5年11月左右驳回了申请,明确指出其商标与LV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在申请被明确驳回后,茉莉奶白仍将该标识在全国超过2400家门店大规模投入商业使用。茉莉奶白曾提出复审,但复审再次被驳回。目前,其申请的相关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为 “驳回复审”或“无效” 状态。的确,LV的Monogram图案在文化渊源上,极有可能受到了中国传统纹样的影响,这构成了“文化挪用”争议的基础。法律是“人定的”,它是特定历史阶段下各方博弈形成的规则手册,从来不是刻在石头上的天然正义。法院之所以判LV胜诉,本质是保护现有市场秩序的稳定性,保护外资对中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如果我们今天以“文化挪用”为由,允许本土品牌侵犯LV的商标权,明天欧美国家就会以同样的理由,封杀所有借鉴西方元素的中国科技产品。在全球化博弈中,司法保护必须给出一个“对等承诺”。说到底,当法律是“人定”的时候,它就永远带有时代局限性和立场偏向性。在一个由西方主导了上百年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里,一个中国茶饮品牌想要用老祖宗留下的“四叶纹”去挑战LV,无异于拿着中式冷兵器去对抗现代专利法。真正的破局之道,不是在这个法庭上跟LV争“谁先有花”,而是等到有一天,当中国品牌成为全球规则的制定者时,把“文化源头”也写进法律条文里。 在那之前,法律就是如此冰冷且“双标”地运行着。现行知识产权体系,本质就是西方工业资本为划定全球市场领地而铸造的一把剑。它保护的从来不是“文化源头”,而是“资本投入”。知识产权法诞生于西方的工业革命和殖民扩张时期,它的底层逻辑是“谁先抢注、谁先砸钱打响,这符号就归谁”。它不关心人类学上的文化起源,只关心商业上的“来源识别”。LV把一个源自唐代宝相花的公共符号,通过百年广告投入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法律不仅认可,还给了它一把“跨类保护”的尚方宝剑。这本质上是用资本优势,把公共文化资源圈成了私产。茉莉奶白犯的错,不是“用了中国元素”,而是低估了西式法统的霸道程度。他们以为“我取法古人,你LV也取法古人,凭什么你能告我?”——这从文化道义上完全站得住脚。但在法庭上,法官不审文化人类学,只审“你有没有刻意模仿那个已经被资本镀金的驰名商标”。茉莉奶白此前被商标局驳回,已经收到了“警示牌”,却依然大规模铺开,这在法律上直接坐实了“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意。有很多人希望二审改判,说实话,希望极其渺茫。因为二审法官依然坐在“西方法统”的审判席上,他手里的武器是《商标法》,不是《文化溯源法》。只要这套规则不改,只要中国还需要在全球化贸易体系中运转,法院就必须给出一个“对外资知识产权绝对保护”的姿态。这场官司真正的战场不在法庭,而在社会观念。当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凭什么中国古代纹样要被西方品牌垄断”时,这就是在给未来的立法者施压。也许改不了今天的二审判决,但能改变未来规则制定的方向——让“文化溯源”成为商标法里的一把尺子。我们的立法者要思考,我们的法律制度,到底是用来服务于谁的?现代法律体系,是源自西方的。而西方是寄生结构,我们作为人类文明一个主体,是创造性、生产性文明,那就要立一套对创造性、生产性文明有利的规矩,而不是遵循寄生结构的规矩。然而,我们现在能做的,不是立刻在法庭上打赢LV,也不太可能。而是从现在开始,磨剑!在每一个可能的国际场合、每一次司法实践中,把“文化溯源”这个武器磨得更锋利。 当有一天,全球知识产权规则修订时,我们能拿出系统性的中国方案,而不是仅仅在个案中愤怒。这,才是对“服务什么人”这个根本问题,最负责任的回答。在这之前,先别急着把棋盘掀了,而是要学会在别人的棋盘上,慢慢换上自己的棋子。先把自己的武器磨锋利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其初衷就是将无形的智力成果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这套规则本身,诞生于西方工业革命和全球殖民扩张时期,其底层逻辑确实更擅长保护那些有资源去注册、去维权、去进行全球布局的“资本方”。我们需要在遵循规则的同时,努力去改变规则,而不是简单地接受现状。当有一天,我们不仅在国内,更在国际上成功推动“传统文化资源保护”成为法律共识时,答案才会真正改写。在那之前,我们确实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套规则的“资本底色”,并思考如何更聪明地与之博弈。今后,立法者要考虑的是,一个民族文化标签,是否允许国际私人资本据为己有。这才是根本。1、确立“文化主权”原则:任何源于本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符号、图案、元素,其所有权归民族集体,而非任何私人资本。私人资本可以“使用”,但不可以“独占”或“垄断”。2、重塑商标法的“显著性”标准:“获得显著性”不能成为将公共文化符号私有化的合法路径。即便资本投入再多,也不能将一个民族共有的文化印记,变成自己的独享商标。3、建立“文化溯源”抗辩权: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方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是本民族传统文化元素,从而免于被认定为侵权。讲实话,上面也只是我的思考。在立法层面,难度确实也很大。1、界定难题:如何准确界定“民族文化标签”?哪些算,哪些不算?比如“龙”、“凤凰”、“祥云”,它们是全人类共享的文化符号,还是某个民族的专属?界限极其模糊。比如,中国是龙的传人,难道要改掉尼泊尔的国旗?2、国际博弈:如果中国单方面立法,将大量传统元素视为民族集体所有,这不仅会遭到西方品牌的强烈反弹,还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我们需要在全球层面推动规则改变,而非闭门造车。3、反噬风险:这套逻辑如果走向极端,也可能阻碍创新。所有改良、创新都可能被视为对“集体资产”的侵犯,反而扼杀了文化活力。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 “资本效率优先” 的规则。它承认资本对文化符号的“圈占”权,以换取商业繁荣。我们倡导“文化正义优先”,不否认资本的作用,要求立法者首先回答: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和文化基因,是否应该被明码标价,卖给出价最高的资本?不过,法律是人定的,人定的法律就可以被人修改。当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开始思考“文化标签是否应被私有化”时,改变的火种就已经埋下了。当然,这条路很漫长。它需要的不只是法律修改,更是全球文化话语权的重新分配。我们真正反对的,不是外国人用龙、用凤、用任何中国元素,而是资本利用规则优势,将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圈占”为私产,反过来限制原文化母体的后代进行正常的文化表达和商业创新。所以,最终的答案或许不是“把文化符号都锁进民族保险柜”,而是在全球法律框架内,确立“人类共同文化遗产不得被私人资本垄断”的基本原则。中国的法学界,真的应该认真思考如何保护民族文化元素不被国际资本垄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