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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名女子的情 敌居然和她同住一个小区,这个介入他人婚姻的女子和她的丈夫纠缠

长沙,一名女子的情 敌居然和她同住一个小区,这个介入他人婚姻的女子和她的丈夫纠缠整整三年了。当婆婆带着儿媳上门讨要说法时,这名介入他人婚姻的女子还振振有词,声称女人就是要活得有尊严,指责原配拖着不肯离婚,还高调炫耀自己样样比原配强,有钱又有房,笃定男人最后一定会选择自己。面对她的嚣张,婆婆只淡淡回怼:你强什么强呀,你就是心术不正。随后婆婆拿出厚厚一沓账单扔给儿子,这是自己这些年为他、为这个家付出的所有开支,要求他全部归还,并且要替儿媳妇打官司,让他净身出户。

胡女士当时正怀着二胎,丈夫依旧和刘女士暧昧纠缠,甚至趁着胡女士坐月子、身体最虚弱无力的时期,频繁前往刘女士家中。

此时的胡女士身心俱疲、脆弱无助,只能夜夜以泪洗面。一开始胡女士默默隐忍,刻意瞒着婆婆,不愿家里再起风波。

但婆婆格外疼爱孙子,也真心疼惜胡女士,很快就察觉出胡女士终日低落憔悴的异样。

得知全部真相后,婆婆彻底清醒,半点不护短,一心要上门为胡女士讨回公道。

于是婆婆收拾妥当,搀扶着月子里的胡女士,带着孙子,径直去往刘女士的住处。

敲开门后,门口站着刘女士,她没有丝毫心虚害怕,反倒满脸挑衅,嚣张地说道:“你老公现在就在我这里,你有本事就把他叫回去。我笃定他最后会选我,根本不会选你儿媳。”

这番话彻底惹恼了婆婆,婆婆当即回道:“你这样的人品心性,也配和我儿媳妇胡女士相提并论?简直是玷污我的儿媳!”

可刘女士依旧不知收敛,愈发口出狂言:“我就是处处优于你儿媳妇,我有钱有房,这个男人对我又好,我为什么要离开他,是她拖着不离婚,我就这样耗着。女人要活得有尊严,你让她赶紧离婚!”

面对刘女士的嚣张气焰,婆婆没有争吵,没有撒泼,只是淡然说了一句最通透的话:“你强啥呀?心术不正的人,还好意思在这里丢人现眼!”

随后婆婆将厚厚一沓付出账单摆在儿子面前,严肃告知:这是我这些年为你、为这个家付出的全部,通通给我还回来,我要替我儿媳妇胡女士打官司维权,让你净身出户。

话音落罢,婆婆牵着隐忍许久的胡女士,带着孩子坦然回了家。

胡女士心里清清楚楚,婆婆今日挺身而出,不只是单纯替自己打抱不平、撑腰出气,更是在用最清醒最体面的方式,极力保全儿子的小家,挽回濒临破碎的家庭。

胡女士满心感激婆婆的通透与公正,同时也早已下定决心,后续会通过法律程序,坚决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内互相忠实不是道德劝说,是法律强制义务。刘女士长期和已婚男子纠缠三年,明知对方有妻有子仍持续往来,直接触碰本条红线。

刘女士口中“胡女士拖着不离婚、我耗着无妨”的说辞,本质是漠视一夫一妻的婚姻根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男方在胡女士怀二胎、坐月子这种最需要扶助的关键阶段,频繁奔赴刘女士住处,构成法条规定“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

无过错的胡女士起诉离婚,可单独主张精神与物质损害赔偿。

夫妻婚内收入、房产均属共同财产,男方未经胡女士许可,私自为刘女士购置资产、大额消费,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自始无效,胡女士可全额追回财物。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允许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心安理得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婆婆多年为儿子承担首付、装修、月嫂、奶粉全部开支,属于以家庭和睦存续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

儿子婚内出轨、彻底摧毁家庭,属于严重违背赠与初衷,婆婆凭完整账单起诉,有权撤销全部赠与,要求儿子返还所有出资。

民法典没有“净身出户”强制条文,但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出轨方必然少分财产,这是法律给出的明确倾斜。

人最大的愚昧,是把欲望包装成尊严。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连法律底线都不肯恪守,空谈尊严,不过是自欺欺人。

是非自有标尺,贪婪换不来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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