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范爷爷人到暮年,大儿子对他不闻不问,二儿子早逝,只有一个孙女在他身边照料。老人想将自己名下的遗产全都留给孙女,又担心等自己走了,大儿子出来和孙女抢遗产!
范爷爷一共养育了两个儿子。其中,二儿子离开的早,小孙女很小的时候便失去了爸爸。
老人家看不得这一幕,他心疼孙女,便自发把孙女接过来养她长大。小孙女也懂事,小小年纪便知道为爷爷分担家事。拉拉扯扯,一晃就过了32年之久。
这么多年过去,孙女依旧十分孝顺。范爷爷上了年纪,腿脚不利索了,做什么事情都不怎么方便。孙女不嫌麻烦,只要有时间便会推着老人到楼下散散心、看看风景,陪老人闲聊。
范爷爷年迈体弱,身上的病积压得也多。只要老人有一点不舒服,孙女便会立刻将爷爷送去检查身体,一趟又一趟不厌其烦地跑。
孙女的行为深深打动了邻居。他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纷纷夸赞孙女,给孙女送上大拇指,说孙女孝顺。
可是,范爷爷的大儿子又去哪了呢?为何只有孙女在赡养老人呢?
想打电话向大儿子询问情况,可是大儿子却一直没有联系上,手机总是处于关机状态。无奈之下,调解员只好退而求其次联系到了前儿媳。
经了解,原来大儿子在2019年之前还和老人保持联系;后来,判决老人的房子分给大儿子。拿到房之后,结合了许多自身的家庭问题,考虑到子女缺乏照料,便不再和老人来往了。
甚至,还放下狠话,扬言要和老人断绝关系。
要是给大儿子打电话,电话那头上来便先是一通哭穷。要么是工作忙碌,要么是家里缺钱……反正,只要找他商量关于老人的问题,他总会想尽各种理由来推脱自己的责任。
可是儿子有自己的苦衷,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笔勾销。赡养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在分房后便一走了之,对老人的生活状况没有一丝一毫的关心。这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规定。
“我在这儿住了10年了,我都不认识他儿子!”范爷爷的邻居们均表示,平时见到的只有孙女,儿子和儿媳的影子都没看见过一次。
还有一位邻居说,作为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她平日里照料范爷爷的次数,都要比儿子多的多的多。
对儿子的不满和失落在时间的流逝之下愈积愈多。正是因为这样,范爷爷才表示自己到死都不会给儿子留一分钱的遗产。
“我现在就这些钱,花完就花完,花不完就给孙女。”
范爷爷立下誓言,绝对不给儿子一点财产。如果他以后手上还有钱的话,他就想要将自己的遗产全都给自己的孙女。
但是,转念一想,范爷爷心中又有些后怕,怕自己走后,大儿子为了争夺遗产又会突然出现。
要是留给孙女遗产被大儿子抢走了怎么办?
其实,关于这件事,法律上早早便有规定。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孙女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其接受的应该是遗赠。
也就是说,只要范爷爷提前将遗产遗赠给孙女,孙女又在知道受遗赠的六十日内表示接受,就可以在范爷爷离开后获得遗产了。
《民法典》第1130条也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再者,儿子多年以来未尽到赡养义务。若是强行凭借着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想要瓜分遗产,理论上也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范爷爷可以立下遗嘱或者书面意定孙女为监护人。这两种方式均能有效保护孙女的权益,退一万步来讲,倘若以后儿子真的来要求分财产,也是没有机会的。
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大儿子的决绝最终只会让他陷入举步维艰的局面;而孙女的尽孝行为,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倡导并付诸实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