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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8岁已婚男人爱上了婚外的女子,这男的是真爱,给小女人98万买房,给她42

广州,58岁已婚男人爱上了婚外的女子,这男的是真爱,给小女人98万买房,给她42万买豪车,还私下转账140万,后来俩人还生了一个私生女。眼看着生活愈发幸福,被原配妻子知道了,妻子冷静处理,准备好了材料把小女人给告了。

所有的婚外的关系,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等到原配妻子算总账,大家说说,法律会站谁呢?

据闽南网7月10日报道称,第三者却表示,这些钱都是男人给女儿的抚养费。相关部门表示:“人家妻子没有义务给你抚养私生女!”

一男子曹某58岁,妻子陈女士57岁,两个人本来是一对比较稳定、幸福的夫妻俩。

谁料到,曹某后来心猿意马,跟一位婚外的女子李某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自此之后,二人就开始保持了暗地里的联系。

曹某的主要想法就是,婚内婚外,都安排了家,对于婚外这个小女人李某,他也是真心的。

后来李某意外怀孕,给曹某生下了一个女儿小曹,对此,曹某非常的开心。

为了保证这娘儿俩的生活安逸,曹某先是花钱给李某购买了房子,后来李某自己又把这个房子卖了,98万元,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再后来,曹某给李某购买了一台豪车,价值42万元。

期间为了维系感情,曹某给李某前后转账差不多也有140万元。

本来小女人以为,一直跟着曹某过,起码可以保证衣食无忧,没想到,二人的事情,还是被原配妻子给知道了。

曹某处分的钱,全都是两个人的婚内财产。陈女士不急不躁,先是固定了证据,随后去银行拉了各项流水。

随后,陈女士正式上诉,把小女人李某给告了。

而李某却表示,你老公签订了协议,说抚养我们的女儿,所以,这些钱,都是生活费,属于孩子的抚养费!

这个意思就是,给孩子的,她一分钱没拿,所以不用返还。

那么,是否有这个道理存在呢?

曹某也辩称,妻子一直知道女儿小曹的存在,一直知情,甚至都把小曹当做家庭的一份子了,本来大家都是和睦共处的。孩子至今,抚养费也有65万元,这个妻子应该通融一下。

陈女士听到丈夫的辩称,她提出:签订的抚养非婚生女的抚养费,不应该从婚内共同财产里支取,这个没有征得自己同意,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违背良俗。

那么,事已至此,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曹某表示:给李某转账了有140万元,后来曹某转回了39万、也把豪车的钱41.7万转回来,所以要扣除掉。

对于这个,相关部门也调查清楚了,涉案车辆合计30.8万元,李某主张扣除41.7万,超出的30.8万元的部分,相关部门不予支持。

随后,就是对于私生女小曹抚养费的判定,抚养费应该使用曹某的个人财产支付,不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

综上确定,李某需要返还卖房的钱98万,另外还要返还其他的赠与69.9万,合计167.9万元。

判定之后,限期10天之内,李某必须返还167.9万元以及利息给到陈女士。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负有忠实义务,夫妻内的一方,跟婚外他人建立了婚外恋情的关系,属于婚姻严重过错,违背了家庭美德跟良俗。

本案中的男子,长期跟婚外的女人保持关系,甚至还生下了私生女,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婚姻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婚内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作为无过错一方,妻子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内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随意处分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本案中的男子,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婚外发展他人,还随意处分大额财产(动辄百万),妻子有权主张追偿。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者应该返还违规的赠与,包含房产、转账等,都要全额偿还。

原配妻子有权上诉,主张小女人必须要把所有的不当赠与全都返还,原配妻子的财产权得到法律保护。

所以说,婚外的关系,婚外的所得,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时潇洒而已,最后可能人财两空,还要带个拖油瓶。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息参考来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