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无知随性的放纵,终究毁了自己!甘肃,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先后两次在酒店发生了出格行为。第一次,三人独处酒店房间,两名男子先后和女子发生了关系,期间还有人拍了视频,事后三人同床休息。两三天后,两名男子再次约了该女子,在有朋友旁观、拍视频的情况下,又发生了不当的关系,全程毫无底线。最终,三名当事人全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事儿发生在2022年8月的甘肃秦安,当时谁都没觉得会出什么事。
雷某某和王某甲,一个中专、一个初中,都是打工的年轻人。那天晚上,两人在酒店喝酒,觉得光他俩没意思,就把王某某乙叫了过来。酒过三巡,雷某某先和王某某乙发生了关系,王某甲在旁边拿着手机拍了下来。完事儿后,王某甲也上去了,雷某某紧接着又来了一次。三人在一张床上睡到第二天天亮,谁都没当回事。
过了两三天,这事儿又被翻了出来。
雷某某和王某甲跟朋友寇某某在另一家酒店喝酒,聊着聊着就吹嘘起前几天的事。寇某某不信,觉得俩人喝多了在胡扯。为了"验货",王某甲一个电话又把王某某乙叫来了。王某某乙到场后,雷某某和王某甲当着寇某某的面,先后又跟王某某乙发生了关系。寇某某不仅全程观看,还拿手机拍了视频。
后来事情败露,三人全栽了。
2023年5月,警方传唤了雷某某和王某甲,两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法院认定,雷某某和王某甲组织聚众淫乱活动两次,构成聚众淫乱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某乙属于积极参加者,但因参加次数未达到刑事追诉的"三次以上"标准,被处以行政处罚。王某某乙因聚众淫乱行为被行政拘留,而雷某某和王某甲则被刑事立案。
有人可能觉得,这不都是自愿的吗,怎么就犯罪了?
关键在于"聚众"这两个字。聚众淫乱罪保护的从来不是某个人的性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只要三人以上聚集实施淫乱活动,不管是不是自愿,都已经踩到了红线。《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写得清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两个男人是组织者,一而再地组织,罪责跑不掉;那个女子被认定是积极参加者,但没达到刑事追诉的门槛,所以一个进了监狱,一个受了行政处罚。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两人认罪认罚、主动坦白的情节,给了缓刑,可案底已经留下了。一场酒店里的"你情我愿",最后换来的是拘役、缓刑、行政处罚和一辈子的记录。无知和放纵,终究会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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