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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男子因为下体痒,竟将15CM塞入尿道里止痒,结果管子滑进膀胱,拔不出来

广东东莞,男子因为下体痒,竟将15CM塞入尿道里止痒,结果管子滑进膀胱,拔不出来了,他硬熬了5天,实在扛不住了才去就医,最后通过手术取出了塑料管,人虽然没啥事,但隔着屏幕都觉得疼。

素材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吴先生(化名)下面不舒服有一阵了,起初就是上厕所的时候有些不舒服,后面越来越严重,即便什么也不做,也瘙痒难耐。

痒是最令人烦躁的,尤其痒的地方还挠不到,更让人心烦意乱。

某天,吴先生被逼的没招了,火气上头,索性把一段15CM的塑料管插入尿道来止痒,没想到一个手滑,管子直接滑入了膀胱里,拔都拔不出来。

这让吴先生犯了难,没想到一冲动让自己陷入这个尴尬的境地。

但碍于面子,他还是没有去就医,而是硬挺着,看看能不能有别的方法把管子弄出来。

没想到,硬熬了5天,管子不仅没弄出来,他连正常排尿都有些困难了,没办法,他只能硬着头皮去看病。

医生了解完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后,都不得不佩服吴先生的忍耐力。

好在,来的还算及时,没有感染到很严重的地步。

最终,医生通过手术将塑料管从尿道中取出,吴先生也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后,恢复了健康。

不得不说,吴先生的行为危险系数极高,这种“土方法”一个不注意,可能让身体付出惨痛的代价,并不可取。

那么,看起来只是一件荒诞的趣事,那么在法律上该怎么看呢?

吴先生虽然受了伤,但是这个行为是出于本身意志,他想要止痒,才用了这种极端方法,这种就是典型的“受害人故意”行为,所以对于此次伤害,吴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男子是被人所伤,则需要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问题在于,吴先生的行为属于“自伤”,因果关系始于吴先生,终于吴先生,所以没有任何人需要为其担责。

自伤的行为犯法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很明显,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伤害他人身体”,所以自伤行为构不成刑事犯罪。

若造成吴先生另外的伤害,则要追究其赔偿责任。

总之,这件事看似并不大,但仍存在警示作用,民间疗法不可取,身体不舒服还是要找专业的医疗机构,身体是自己的,千万别因为疏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