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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62岁大爷,拿着35900元存折去取钱,可银行双手一摊,说“查无此账”,

河南,一62岁大爷,拿着35900元存折去取钱,可银行双手一摊,说“查无此账”,大爷当然不认,三番五次去找银行,不兑付不罢休,银行一看大爷不好打发,磨磨唧唧给了18000元,剩下的17900元说啥都不给了。

大爷气坏了,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时,银行说“可能挂失取走了”,二审时,银行又改口“系统没记录”,还说凭证只保存15年,这都超过20年了。法院最终判决让人拍手叫好。

存折在手,钱却“没”了,这事儿搁谁心里都过不去 。

李某,62岁,河南民权县人。他手里这本存折,从1999年到2004年的存取记录记得一清二楚。最后一笔账停在2004年8月24日,账户余额35900元。等他想把钱取出来时,银行却说“查无此账”。

李某前后跑了好几趟,银行磨磨蹭蹭给了他18000元,剩下的17900元,说啥都不给了。理由一变再变:一审说“可能被挂失取走了”,二审又改口“系统里查不到记录”,还搬出“凭证只保存15年,这都超过20年了”。

可银行忘了一件事:存折本身就是最硬的证据 。

法院的立场很清晰:存折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存款关系的有效凭证。李某提交了存折,举证责任就转到了银行这边——你说钱被取走了,你得拿出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者销户手续来证明 。

银行拿不出来。一句“系统查不到”,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那是银行自己的问题,不该让储户来承担 。关于凭证保存期限,法院的认定也很明确:金融机构凭证最低保管期限的说法,不能成为拒绝兑付的理由 。

同样的案子,判例不止一个。

长春的温某某拿着1998年的存折去取5万块,银行说钱早在1998年就被异地取走了,但拿不出取款原始凭证,法院判银行全额兑付 。沈丘的刘建强拿着2003年的存单去取55000块,银行说“没底账”,法院照样判银行还钱,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单持有人以真实凭证起诉的,金融机构要承担举证责任,拿不出证据就得兑付 。

2026年4月30日,商丘市中院二审判决下来了: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银行得还李某17900元本金,外加利息 。

李某赢了,可这案子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银行不该是那个让你信任它、却被它赖账的地方。存折上的每一笔记录,都该是一个承诺,不是一句“查不到”就能抹掉的。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2026年7月10日报道《存折在手却取不了钱?大爷起诉银行,法院判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