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住酒店,她睡到半夜,一陌生醉酒男子刷开门进来,在屋里待了15分钟,还动手抱她,女子吓得一夜没睡,警方一查,发现酒店把卡弄错了,醉汉赔女子500元,酒店说好赔女子1万,谁知酒店反悔赖账,只退了她一晚上175.6元房费,还倒打一耙,说女子是自己没锁门,重复索赔要讹钱,女子告到法院,法院判了!
女子住了一晚上酒店,受到惊吓不说,酒店明明答应赔偿她10000元,可到了最后,连钱影都没见!
原来,2025年9月,刘某一个人去北京出差,她找了家酒店,入住后倒头就睡。
她本来想着,自己奔波了一天,正好美美的睡上一觉,谁能想到,她睡到半夜,突然房门一响,一个男子闯了进来!
刘某顿时被惊醒了,她迷迷糊糊看见一个醉醺醺的男子直接走到床前。
刘某顿时清醒过来,可她来不及躲闪,对方上来就抱住了她,她拼命挣扎喊人,那男满不在乎,他也不走,硬是在房间了待了15分钟。
刘某吓得瑟瑟发抖,顿时睡意全消,瞪着眼睛直到天明。
她立刻报警,警方立刻来到了酒店,经过调查,真相让人无语:根本不是什么男子尾随或者技术开锁!
完全是酒店的低级错误,是前台工作人员制房卡的时候操作失误,把刘某这间房的房卡,错给了这个醉酒的男子。
这就等于,酒店直接给陌生人开了顾客的房门,酒店这个失误,岂不是把客人置于了危险之处?
也多亏了醉汉只是喝多了,糊里糊涂,但并不是坏人,他不能自控,发现不对后自己走了。
万一他是个坏人,那女子就算彻底完了,生命和财产都没法保障安全了。
女子越想越怕,警方给女子,醉汉,酒店三方做了调解,醉汉给了女子500元赔偿,说他不是故意,真的是喝多了。
酒店当时态度很好,慢慢的歉意,答应给女子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
酒店还郑重其事,要了刘女士的收款信息,刘女士以为,她很快就能收到酒店的赔偿。
可她左等右等,酒店只给她退了一晚上的房钱175.6元,之后就毫无声息,再也没见给女子转一分钱。
女子急了,就问酒店,酒店反咬一口,说是女子自己晚上睡觉不锁房门!
酒店还说,醉酒男子已经赔了她500元,酒店也给她退了房费,刘某再要1万,就是重复索要赔偿!
刘女士一听火冒三丈,合着之前的承诺,都是酒店随口说的?
酒店出事了不想着解决问题,先把黑锅往受害者身上甩!
刘女士越想越气,这事坚决不能完了,她直接把酒店起诉到了法院。
到了庭审现场,酒店更是谜之操作,说时间过去太久,当时的制卡记录和前台日志都找不着了。
意思就是,反正啥证据都没了,酒店就不赔钱!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收了客人的房费,就得保证客人在房间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酒店最基本的义务。
房卡是酒店发错的,导致陌生人闯进了刘女士房间,不管刘女士有没有反锁,根源问题都是来自于酒店。
酒店说女子要求重复赔偿,更没道理,醉汉赔的是他自己耍酒疯抱人吓人的钱,酒店赔的是工作失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钱。
这俩本来就是两码事,怎么就成重复索赔了?
法院认为,酒店保障顾客人身隐私安全是法定义务,醉汉的赔偿和退房租都抵不了酒店自己的违约和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酒店赔刘女士6000元,还要给她书面道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