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62岁大爷,拿着35900元存折去取钱,可银行双手一摊,说“查无此账”,大爷当然不认,三番五次去找银行,不兑付不罢休,银行一看大爷不好打发,磨磨唧唧给了18000元,剩下的17900元说啥都不给了。大爷气坏了,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时,银行说“可能挂失取走了”,二审时,银行又改口“系统没记录”,还说凭证只保存15年,这都超过20年了。法院最终判决让人拍手叫好。
存折还在,钱却“没”了,换谁心里能过得去?
李某,62岁,河南民权县人。他手里这本存折,清清楚楚记着1999年到2004年的存取记录。最后一笔账停在2004年8月24日,账户余额35900元。
可等他再去取钱,银行不认了。李某三番五次找上门,银行磨磨蹭蹭给了他18000元,剩下的17900元,死活不给。理由一变再变——一审说“可能挂失取走了”,二审改口“系统内查无记录”,还搬出“凭证只保存15年,这都超20年了”。
可银行忘了一件事:存折本身就是证据。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存折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李某提交了存折,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银行身上——你说钱被取走了,你得拿出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
银行拿不出来。一句“系统查不到”,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那是银行自己的经营风险,不该让储户买单。
那些“凭证只保存15年”的规定,也不能成为银行赖账的理由。
类似的案子不止这一桩。北京冯先生25万存款15年后只剩2000多块利息,银行同样以“凭证已销毁”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银行赔偿全部本息。广州陈伯11万存款“被销户”,银行说是系统数据移植出了问题,法院照样判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的逻辑从来都是:你不能一边收了储户的钱,一边用“系统查不到”把账赖掉。你存折上有余额,我就认这个数。至于系统里有没有记录、凭证有没有销毁,那是你自己的事。
2026年4月30日,商丘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银行得还李某17900元本金,外加利息。
李某赢了,可这案子给人提了个醒——银行不该是那个让你信了它、却被它赖账的地方。存折上的每一笔记录,都该是一个承诺,不是一句“查不到”就能抹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