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男子黄某分别支付1800元、1000元,与一名14岁、一名17岁女孩开了房。两名女孩落网后供出黄某,最后,黄某也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五百元。黄某不服处罚,称警方证据单薄,仅依靠女孩口供无法定案。他表示仅给17岁女孩转账200元,其余钱款无转账记录,主张自己和两名女孩属于恋爱交往,不存在违法行为,案件最终作出判决。
黄某得知,有一名14岁的韩某在从事非法交易,他就来了兴趣,2024年1月13日,通过中间人刘某,和对方取得了联系。
刘某是男性,专门牵线搭桥,他告诉黄某,想要和女孩发生了关系,价格一定要高于市场价格。
黄某觉得钱不是问题,让对方报个价。
最后,两人以1800元谈成,随后,黄某如约见到了韩某,交易完成。
事后,黄某转给刘某1800元。
回去后,黄某觉得刘某介绍的女孩不错,隔了两个月又问还能不能约见新人?
刘某告诉黄某,还有一位17岁的亓某。
黄某很满意,说对方年龄大一点,那价格可不能这么贵了。
最后,黄某又和刘某以1000元达成了协议。
不过,交易完成后,黄某只转给了亓某200元,其余的800元用现金支付。
黄某为什么要这么做不得而知,但这一点,也成了他被查处后申辩的理由。
韩某、亓某以及刘某事情败露被抓后,供出了黄某。
警方查实他分别以1800元、1000元的对价和韩某、亓某两名女孩发生过关系。
因此,公安机关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黄某不服,反问:你们哪来的证据证明我违法了?账面上我只转了200元给17岁的亓某而已?
那200元只是我追求对方,为撑场面转给她的。
凭什么认定我的行为违法,还要对我拘留、罚款?
之后,他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即便账面仅有200元转账记录,黄某两次约见女孩都选在深夜,明显不符合正常恋爱的逻辑。
另外,结合两名女孩、刘某三方稳定供述,黄某转给刘某1800元的时间,刚好对应其与14岁韩某开房当晚;
转给17岁亓某的200元,转账时间也和二人见面时段重合。
据此法院认定,黄某 嫖 娼 违法事实成立,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
不少人疑惑,同是未成年,这人还拿恋爱狡辩,为何不直接定强奸,核心卡在14周岁这条法律红线,差一岁,刑行两重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直接推定,未满十四周岁无自主性同意能力,给钱、自愿都不算数,一律强奸。
本案韩某刚满十四,刚好跳出刑法定罪范围,这是只罚治安、不判刑罚的根本,不是执法宽松。
已满十四未满十八,自愿发生关系不涉刑责,但有偿交易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 淫 、 嫖 娼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宿未成年人从重处罚,十二日拘留完全合法。
黄某辩称200元只是撑场面、双方是恋爱,纯属空谈。刘某、韩某、亓某三方口供、转账流水、深夜开房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认定 嫖 娼 不要求全额转账,现金、中介代收嫖资都能定性。
他无任何证据佐证恋爱说辞,空口狡辩法官不会采纳。
大众共情可以理解,但法律讲标准,14周岁是硬性分界。
未满十四,三年起步牢狱;满十四涉金钱交易,治安处罚少不了。
千万别心存侥幸,踩中幼女红线,再多说辞都救不了自己。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