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男子开车撞到人致对方重伤,为脱罪竟让妻子顶包,而后民警查监控发现事实真相,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两年,男子不服选择上诉,最后法院这样判。
素材来源于:蓬勃新闻
2024年6月9日,孙某开车时在路口撞上了骑电动车的杨某,因冲击力过大,杨某直接从车上摔了下去,倒地不起。
孙某吓坏了,因为他之前就因诈骗罪被关过,他不想“二进宫”,看了一眼在旁边惊慌失措的妻子,一个计划在他心中悄然生成。
他想让妻子为他顶包。
妻子本来觉得这个事情很有风险,但也考虑到孙某不能再被抓进去了,便同意了。
而后在民警的询问中,妻子说自己才是车辆的驾驶人,可是说这话时,妻子的语气明显带着心虚,不是那种撞人的心虚,而是怕露出破绽的心虚。
民警觉得有猫腻,去调了监控,录像中显示,发生事故后,从驾驶位走出来的是孙某,并不是孙某的妻子。
在证据面前,妻子无法狡辩,只得承认自己为丈夫顶罪的事实,而后孙某被抓,判定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可在事故发生后,孙某仅向被诊断为重伤二级的杨某赔付了19800元,这点钱根本不够后续的治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孙某违反交通法规,致杨某重伤二级,且在事故发生后,指使妻子为自己顶包,有故意逃避责任的意图,其实这也算是一种“逃逸”,人虽然没离开现场,但却靠他人顶包做出逃逸的行为,致人重伤又顶包逃逸,已属“恶劣情节”。
按照法规,孙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被抓后坦白,又担负了小部分赔偿款,
最终经院方审理判决,孙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承保公司需要赔付杨某19.8万元,孙某需要赔付各类损失共计138万元。
可判决生效后,男子觉得判的过于重了,因为他在出事故的第一时间拨通急救电话,尽自己所能挽救对方生命,而且还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孙某找妻子顶包,隐瞒自己才是肇事者的事实,已经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民警是在调取监控录像后,掌握了实打实地证据,孙某才交代了事实,也算不得“主动投案”。
所以,这并不属于自首。
再加上,孙某的救助行是本来就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驳回了孙某的诉求,维持原判。
那么,孙某的妻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实践中常见的顶包……
本案中孙某妻子按照丈夫的要求,主动出来顶罪,向民警撒谎自己是肇事者,属于典型的“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若追责责任,孙某妻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