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个已婚妇女对丈夫的感情腻味了,就到外面找了其他男子。丈夫得知后,一心想要挽回感情,希望妻子能回归家庭。没想到这女子直接拒绝,丈夫气得很,情绪激动之下就把妻子给伤害了,随后发现妻子已经没了呼吸。男子被依法抓捕,面对审判,两个儿女心想,妈已经没了,不能再没爹了,就提交了谅解书。
(扬子晚报7月8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这一切还都是因为感情问题引发的纠纷,男子周某跟女子苏某,二人是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来,孕育了一对儿女。
两个人在同一个工厂里打工,也不知道妻子苏某是被谁给引导了,竟然变心了。
没多久之后,周某也确定了妻子苏某找外遇的事实,看到她确实外面有人了,周某内心非常着急。
因为周某发现,苏某一直在跟一个婚外的男人同居,两个人早就有比较亲密的关系了。
另外,周某还从妻子的手机里,找到了很多的暧昧的聊天记录,苏某跟别的男子亲昵的称呼,以及还有相关证人的证言。
这些,都可以证明,妻子确实有了外心,这个就是事实。
毕竟自己的另一半如果变心了,后面这个家庭也差不多就要解散了,周某于心不忍。
就在事发这一天,周某跟苏某就开始闹纠纷,后面也就出事了。
而周某本来是准备跟妻子求和的,想要挽回妻子的心,当天晚上,周某就在厂区的员工宿舍内跟妻子协商。
但是面对丈夫的求和,妻子苏某完全不领情,表示两个人缘分已尽,她也不想回头了。
就这样的态度,很快就让周某恼火,他生气的很,直接就开始跟妻子产生纠纷,两个人开始肢体冲突。
之后,周某就使用自己的方式,伤害了妻子,并且导致妻子离世。
确定自己伤害了妻子,周某也尝试着去做人工呼吸,但是没有抢救过来。至此,事发。
但是,在周某打电话报了警的时候,却表示:自己的妻子就是自己做的傻事,他没有主动承认,就是他造成的伤害。
后期在审定的时候,就认定,周某主观上,并不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意思,不符合自首条件。
而且周某的行为,主观恶性,均比较深重。
最后认定,周某的行为犯下了故意伤人罪,对此事实依据清楚、充分,罪名依法可以成立。
后来周某的两个儿女,对父亲的行为提交了谅解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核之后判定:周某无期徒刑。
本案中的妻子苏某,存在婚外恋情的情况,属于违反良俗,是道德过错,但是她的错不能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如果婚内有外心,属于婚内过错、道德瑕疵。
妻子因为感情的问题,引发丈夫的纠纷,之后产生争执,丈夫情绪激动将妻子给伤害了。但是妻子的错误,只能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
不能因为妻子的过错,就让男子的行为合法化,生命权远高于婚姻的感情纠纷。
即便女方拒绝符合,态度比较强硬,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被害人过错”,不能因此作为大幅降档良性的参考,更加不能免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伤人的,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 刑。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作案过程比较激进,而且直接就对亲密的妻子作出了伤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男子的行为。满足了故意伤害的客观要件,主观恶性也比较深重,依法需要面临比较严厉的刑事惩处。
《刑法》第 67 条规定,作案之后,主动自首,主动陈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取得酌定从轻的可能。
但是男子虽然主动打电话报了警,却虚构了事实,避开自己犯罪的事实,可见男子对于自己作出的行为,还是存在逃避的情况,在量刑的时候,反而会适度从严。
案件的审理中,夫妻俩的共同子女,提交了谅解书。
这份谅解书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但是不能免除、更不能给男子大幅降刑,后期可以作为从宽的考虑点,但是没法降到10年以下的“情节较轻”的区间。
婚姻家庭存在情感纠纷,需要理性、克制,一味的伤害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问题无解。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