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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分别约了两个女的开房,亲密之前都转账了的,一个给了1800,一个给了

山东,一男子分别约了两个女的开房,亲密之前都转账了的,一个给了1800,一个给了1000块。很快这两个女的被抓了,从转账记录查询到男子,确定男子做了违法的事情,处以了12日的行政拘留。男子心想,事情都过去了,你们也没证据,就开始大声喊冤,还要抗辩:我这是借钱给她们,属于借款。眼看行政复议被驳回,男子就上诉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男子黄某,在网上看到有小姑娘发布了信息,说可以见面约会之类的,黄某一个没忍住,就跟小姑娘约了。

这个小姑娘名叫韩某,(14岁。)黄某跟韩某相约了去开房之后,也支付了钱款,两清了之后,各自离去。

后来黄某经过韩某的介绍,又约了另外一个女子元某,(17岁)。两个人也是相约了去酒店开房,黄某也支付了钱款。

本来以为各自分别,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后面还是被查到了。

原来,这个两个女子韩某、元某,本来做的就是不法的事情,很快就被办案人员给抓获了。

抓获之后,根据俩人的收款记录,无巧不巧,就查到了黄某的头上。

查清楚之后,这两位女子也都供述,确实跟黄某也约过,彼此之间是存在金钱的行为的。

这下,就真的很不好说了,黄某依法就被传唤过来,要求他澄清事实经过。

黄某心想:我的运气也太背了,怎么能这么倒霉呢。

转念一想,事情都过去这么久了,我要矢口否认他们也没有证据。于是,黄某心生一计。

黄某开始抵赖:我就是借钱给她们而已的,给韩某的借款是1800元,给元某的借款是1000元。

“我是守法人员,没有那回事的,都是借款。”黄某讲话看起来很真诚。

但是办案人员结合了两位女孩的供述,还存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最后办案人员还是对黄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2日,另外还罚款1500元。

出来之后,黄某就提出了行政复议,希望撤销处罚。

复议没有成功,工作人员仍然认为对于黄某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符合程序的。

无奈,黄某就准备上诉,要求务必撤销对于自己的行政处罚,他不想留有这个记录。

办案人员提交了办案执法记录、对于元某、韩某的询问笔录、相关的转账流水、开房的记录、介绍人的询问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链齐全。

一审之后认定,当事人不承认,但是佐证的证据链齐全,可见黄某的行为已经违法,结合办案人员办案流程依法、合规,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最后相关部门判定,办案人员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的问题,依法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求。

在这件事中,不是说非要抓个现行,才能依法判决。

不要以为没有现场的证据,没有自己的供述,没有被抓正着,就可以逃脱法律的追责跟制裁,事件并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

只能说,违法的事情除非自己不做,否则终将要被法律给严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作出违法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要面临10-15日行政拘留,并且还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男子,在事发当天没有被抓住,但是之后根据女子的凭证、口供,男子还是依法被抓归案。

归案的男子拒不认罪,不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甚至想要反驳办案人员的办理结果,如果要抗辩,依法可以自证,但是男子又拿不出切实的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3 条规定,相关部门查处治安类案件的时候,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明的,则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但是如果存在其他齐全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案件发生的事实,则可以依据证据对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本案件中,查询到两位女子,她们录制了口供,认出了男子黄某,还提供了彼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另外还有男子的开房记录,已经形成了完整、齐全的证据链。

据此,即便黄某全程不认罪、零口供,根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仍然可以对他直接作出治安拘留、罚款的处罚。

处罚有瑕疵,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但是“谁主张、谁举证”,要自证的话还是得拿出证据。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