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贵州,男子夜里喝完酒,经过了一个独居的农妇家里,男子当时身体邪火难忍,直接就闯入

贵州,男子夜里喝完酒,经过了一个独居的农妇家里,男子当时身体邪火难忍,直接就闯入妇人家里想要侵犯她。面对男子的强行入室,农妇立刻就大哭,期间不断反抗。因为夜深人静,小伙子害怕女人的哭声惊动他人,就准备稍作等待,谁知道女子的哭声越来越大,男子只能放弃了,最后转身离开。

然而,虽然小伙子没有得逞,最后还是被判了刑。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案发当时已经是深夜了。27岁的小伙子杨某在朋友家喝酒,喝完了就准备回家,路过了同村的一个农妇王某家里时,看到她家的大门竟然没关。

当时杨某就开始浑身不得劲,一下子就想要找点闲事做做。

想来王某就独自一个人生活,身体上还有些缺陷(聋哑),本着这一点,杨某就大摇大摆的闯进去了。

进去之后,因为王某听不见动静,就察觉到后背有人一把抱住了自己,她立刻转头一看,竟然是杨某。

王某立刻知道杨某想要做什么,就想要反抗,没想到没几下,就被杨某被拖拽进了卧室。

王某也很聪明,知道杨某想要侵犯自己,因为自己有嘴巴但是却不能大喊大叫,只能想出一招——大声哭泣。

之后王某就开始扯着嗓门大哭,而这个哭声确实惊动了杨某,他开始有些害怕。

因为夜深了,这个哭声很容易就会引发邻居的注意,当时就没有继续犯错,而是站在一旁等待王某哭完再说。

没想到,王某的哭声却越来越大,杨某当时内心就有些惊慌不安起来,立刻就逃离了王某的家里。

眼看着杨某离开,王某赶紧就给家里的孩子们发了信息,陈述了刚才的事情,让他们赶紧打电话报个警。

而杨某这边呢,回家之后,却跟个没事人一样,先睡觉了。

随后杨某就接到了办案人员传唤的消息,这才感觉大事不妙,因为事发了。

到案之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认罪,态度还是比较良好的。

但是虽然杨某的行为最后没有得逞,因为犯下了侵犯罪未遂,杨某还是被提起了上诉。

要说杨某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判定呢?

第一个就是入户。

发现王某家门没锁,就走进去,没有经过主人的同意擅自闯入,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第二个就是侵犯。

杨某进入王某的家中,主要就是想要侵犯对方,这个是主要的目的,也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个是犯罪中止。

侵犯王某的时候,对方一直哭闹,因为害怕引发周围邻居的注意,杨某就中止了犯罪。

那么最后杨某的罪行是怎么判定的呢?

结合杨某在接到电话之后,主动来到相关部门投案自首,而且积极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犯罪中止,存在从轻处罚情节。

经过审核认定,杨某酒后恶念,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首先,杨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入侵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入侵罪,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住宅安宁权是每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不会收到邻里纠纷、情感矛盾等事由的随意突破,任何人不能构成侵权。

杨某在未经主人王某的邀请下,直接擅自就闯入人家的房屋内,还想要实施侵犯,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杨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罪中止。

《刑法》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

事发当时,杨某侵入了住宅,对王某实施了侵犯,行为人在客观条件上,有条件继续犯罪。

但是王某一直哭闹,加上杨某有点担心,最后就主动收手离开,属于基于自身自主的意志上,主动放弃了,而不是被迫的停止,排除犯罪未遂。

这个犯罪行为,一般适用于减刑,在3年以下区间内给与量刑处罚。

《刑法》18 条规定,生理性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成年人,全程违背了意愿,主动入侵了住宅,想要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犯罪了,那就需要依法承担法律的严判。

对方是个农妇,而且还上了年纪,还是身体不便之人,就说这个杨某当时怎么想的呢?

对于本案,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