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搁大明那会儿,衙门里的人压根不跟你讨论这个。
他们看的就是一沓卷宗,上头写得清清楚楚——人抓住了,事儿做下了,律条摆在那儿,自己对照着看吧。
《大明律·刑律·犯奸》里头,这条律文分两档: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什么叫和奸?就是你情我愿,没强迫。多出来的那十棍,是因为你家里还有个丈夫。潘金莲嫁的是武大,这十棍,板上钉钉。
但有人可能要说了,这不就是个出轨吗,打板子而已,古代不也有的是人偷情,哪有那么严重?
崇祯本《金瓶梅》第五回,回目叫“捉奸情郓哥定计,饮酖药武大遭殃”。看清楚没?捉奸和毒杀,它搁在一个标题里。笑笑生压根就没把这段奸情当成一个独立事件来写。在他那个叙事框架里头,王婆茶坊里的那点事儿,从一开始就是一条人命案的起手式。
所以不是“约会对不对”的问题,是你一旦开这个头,后面的事儿,在当时的法律逻辑里,已经全给你算上了。
政和五年,也就是书里头的公元1115年,山东东平府清河县,紫石街。
王婆这个人,我得说两句。她搞了一套叫“十光计”的东西,十个步骤,每一步算计得明明白白。先让潘金莲过来帮忙做寿衣,这是第一步。让她第二天接着来,这是第二步。然后,到了第三天,西门庆登场。
那天的关键动作,原文里写得很细。西门庆假装筷子掉了,弯腰去捡,眼睛却死盯着潘金莲看,“西门庆且不拾箸,只把眼睃着金莲”。筷子掉了不捡,盯着人家看,放那个年代,这不是调情,这叫“刁奸”。
大明律里对这条解释得很清楚——用不正当手段引诱,破坏人伦秩序。人家不管你心不心动,人家就问三样东西:你俩是不是独处了?是不是有财物来往了?事情是不是发生了?三样全占,九十棍,没有任何回旋余地。
我之前查过《大明会典》,里面收过万历年间浙江一桩通奸案。那女的判完了杖刑,丈夫转手就把她卖了,官府一个字都没多说。为什么?因为大明律给夫家的权限就是这个——你犯了这个事,你就是财产,人家有权处置。这可不是我发挥,条文里写得明明白白。
真正要命的,在后面。
武大捉奸,被西门庆一脚踹中心口,躺床上起不来了。这时候潘金莲干了什么?她把砒霜端到床边,怕武大挣扎,自己骑在他身上,拿被子蒙住头,把那碗东西灌了进去。
这事你放到现在看,也是谋杀,没什么好说的。但在大明那会儿,这事的性质就变了。律条里有一条专门针对这个——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也就是西门庆,斩。
不是杖,不是绞,是凌迟。这是当时最重的刑。大明律把这个罪名的适用程序规定得非常清楚,刑部要复核,皇帝要亲自勾决,走完这套流程,人才能杀。因为它已经不是什么男女私情了,它是因奸起意、共谋杀人,属于恶性凶杀案。
所以你看,按明代的法律逻辑来推,这事儿根本就不是“对”或者“错”这两个字能装下的。如果只走到通奸那一步,是九十棍。如果按小说写完整了,那就是一个凌迟,一个斩。这两者之间,差的是十几层地狱。
最后说一个容易被漏掉的人,郓哥。
那小孩儿是卖梨的,家里穷。他跑去跟武大告密,你以为他是正义感上头?不是。是王婆不买他的梨,断了他一天的生计。一个底层小贩想出口恶气,跑去捅破了这层窗户纸,结果引爆了一桩灭门案。
你想想这整件事里头:一个为了财,一个为了色,一个为了赌气。没一个环节是干净的。
但法律不管你这个。你动机干不干净,你自己心里知道就行。它只管你做了没有,结果是什么。
翻开那几页纸,上头就四个字:凌迟处死。
金瓶梅 小说 故事 潘金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