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15岁女孩和19岁男子恋爱后同居,女孩父母发现后,对女孩严加管教,不让其私自外出。女孩为和男子约会,在男子的引导下,在深夜从自家卧室窗户翻到室外消防连廊,准备从连廊下楼见男子。却失足坠楼离世。女孩的父母将男子和小区物管一起告了,判决结果出来了。
小张15岁,本该念书的年纪却不好好念书。她痴迷于手机,情窦初开的年纪,他对男女感情懵懵懂懂,喜欢在手机上搜寻两性内容。
父母忙于工作,对她疏于管教。她在网上认识一19岁男子丁某,并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丁某引导小张出来和自己住,说要带她体验成年人的快乐。
小张对此十分好奇,也很想体验尝试。于是她来到了丁某的住所,在小丁的引导下,第一次体验了男女之欢。
丁某劝小张留下来一起住,小张也很想脱离父母的管教,但她还不敢每天夜不归宿。所以他只是和丁某白天腻歪在一起,晚上还是乖乖回家。
后来胆子越来越大,她偶尔会留宿在丁某家,然后对父母谎称在好朋友家一起玩。
再后来她就连续多天不回家,父母发现了异常。把她叫回家后,就对她严加管教,不允许她单独外出。白天晚上都将房门反锁,小张根本没有机会偷溜出去。
被限制自由的小张非常难过,她第一时间联系丁某。俩人研究对策,怎么才能见面。
丁某给他出主意,让她晚上从窗户翻到消防连廊就能出来了。
小张觉得丁某的主意不错,她脑子里没有安全意识,只有对丁某无尽的想念。
他们约好丁某在楼下等她,而她趁父母熟睡,则从窗户翻到消防连廊,然后见面。
好不容易父母都睡着了,小张想着马上就可以见到丁某了,她的内心还有一点小激动。
尽管小张小心翼翼地翻跃外墙,可还是失足从高层坠落下来,当场离世。
小张坠楼后,丁某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而是乘坐电梯到消防连廊的位置查看了一下情况,然后又离开了。这一点是令小张父母最气愤的。
警方到现场勘验后,排除他杀和刑事案件,定性为个人意外坠亡。
小张父母认为,丁某明知道小张是未成年女孩,还长期诱导、教唆她翻跃连廊约会,置她的危险于不顾。而且小张坠楼后,丁某还袖手旁观,不进行施救。因此丁某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小区物管缺少防护栏杆,没有安全警示标识,小张父母认为物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对于小张父母的说法,丁某并不认同。丁某认为没有任何文字、录音证明自己强迫和引导小张翻窗约会,自己从来没有逼她这样做过,而且小张坠楼后,他只是去查看一下情况,不知道小张已当场离世,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
而小区物管称,消防连廊的设计符合规范,也验收合格,而且他们也进行日常巡护。至于小张私自翻跃的行为,是她自己主动进入高空危险区,把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不在物物管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
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小张翻阅的行为是受丁某指令。而丁某也无法预判小张会坠楼,无法预知他是否有生命体征。所以认定丁某无民事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张私自的攀爬行为,也超出物管安全保障的合理边界,物管也无需为此冒险行为进行兜底,因此物管也没有过错,不需对小张进行赔偿。
而小张的父母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夜间没有做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工作,疏于对孩子的心理辅导和管教,是本事故的根源。
最终驳回小张父母全部诉讼请求,丁某和物管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小张父母也要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丁某虽然在小张坠亡这件事上被排除了刑事责任,但他明知道小张才15岁,还引诱她和自己发生男女关系,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于小张父母痛失爱女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们自己也确实存在过错。他们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让孩子沉迷网络,结识不良青年,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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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济阳区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