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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五名成年男子,刻意诱骗一15岁女孩进入私人住宅,预谋释放液化气压制其反

山东寿光,五名成年男子,刻意诱骗一15岁女孩进入私人住宅,预谋释放液化气压制其反抗,意图实施侵害。主犯纪某主动向女孩递去香烟,女孩不知情,点火引发燃气爆燃,造成女孩重伤一级,其余三名在场男子均重伤二级。事发后几人统一供述,初期仅两名核心人员被追责,目前检方启动补充侦查,彻查全部共谋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2025年5月19日凌晨,纪某、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李某顺五名成年男性在私人住宅聚集,共同商议作案方案。被害人案发时仅15岁,心智不成熟、社会经验匮乏。

五人达成一致,打算把女孩约出来,用液化气让人昏迷的方式压制反抗,随后多人轮流实施性侵。

整场计划,五人全部知情、全部默认、无人制止。

那法律上最核心的问题来了:只参与商量,没有动手,构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共犯适用规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没动手=没犯罪”。

但刑法看得很明白,犯罪的第一步从来不是动手,而是起意和合谋。

没有这五个人统一的犯罪合意,就不会有后续的邀约、诱骗、危险创设。只要你参与共谋、强化他人犯罪决心、提供心理支持,你就是犯罪共同体的一员。

所以本案五人,从商量计划那一刻起,全部成立强奸罪共犯。

计划确定后,几人分工配合,李某某负责邀约、李某顺负责开车接送,将未成年被害人带到纪某的封闭住宅。

第二个疑问随之而来:用煤气把人熏晕再性侵,这种手段,算不算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轮奸、侵害未成年人、致被害人重伤,加重处罚。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意志、压制反抗”。

暴力、胁迫只是最常见的手段,法条留了一个兜底,叫“其他手段”。
什么叫其他手段?

让人醉、让人晕、让人丧失意识、让人无法抵抗,全部包含在内。

用煤气使人昏迷,就是典型的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为完成犯罪,主犯纪某在密闭房间衣柜内打开液化气罐,让燃气在屋内大量积聚,形成极高的爆炸风险。

这里大家又会疑惑:纪某只是为了强奸放煤气,没想到会爆炸,这算意外吗?

当然不是意外,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判断危险,不看你主观想干嘛,看你的行为本身有多危险。

密闭房间放液化气,这不是小危险,是等同于放火、爆炸的顶级公共危险。

屋里人、邻居、楼下路人、车辆,全部处于危险范围,这就是公共安全法益。

行为人明知燃气遇火必炸,为了性侵依然放任危险发生,这在刑法上叫间接故意。

不是意外,是典型的明知风险、漠视风险。

全屋充满燃气后,被害人闻到异味躲到客厅。纪某明知满屋易燃易爆,依然主动递烟给女孩,女孩不知情点火,瞬间爆燃,造成惨烈后果。

这也是全网争议最大的问题:火是女孩点的,凭什么女孩不用负责?

这是刑法最精髓、最颠覆普通人直觉的地方。

普通人看结果,法律看源头。

老百姓觉得:最后是你点的火,你就有锅。

刑法认为:谁造的危险,谁背的锅。

整个爆炸的危险源,是纪某、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李某顺五名成年人预谋犯罪、人为制造出来的。

一个15岁的孩子,被诱骗到陌生房间,没人告知风险、没人提醒风险。

她点烟,只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生活行为。

在刑法上,无辜被害人的正常行为,不能为犯罪人的恶行买单。

她的介入行为,不切断犯罪人先行不法行为的因果关系。

坑是你挖的,人是你骗来的,危险是你造的,掉坑的后果,当然你全责。

案发后,纪某、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李某顺几名行为人统一串供、推卸责任,还在网络抹黑被害人。很多人问:都已经炸伤了自己,也算付出代价了,能不能从轻处理?

量刑指导、缓刑撤销规定。

缓刑期犯新罪必须数罪并罚;串供、拒不认罪、诋毁被害人,从重处罚。

自己被炸伤,是犯罪的自然后果,不是值得原谅的理由。

李某某本身还处在缓刑考验期作案,属于错上加错,依法必须从重严惩。

案件一开始只追诉纪某、李某某两个人,现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为什么?

很简单:共同犯罪,没有旁观者。

盛某某、王某某、李某顺同样参与共谋,属于共犯,不能选择性追责、不能选择性放过。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