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个已婚男子总想着找个年轻女人,还真遇到一个小15岁女子,这男的年纪大,身体还有缺陷,小女人竟然真愿意跟他。二人登记结婚后,女子给男的生了个儿子,后来才发现这男的另外还有婚姻登记,女子准备上诉离婚,谁知道男的反咬一口,说离婚可以,你要赔偿我40万元,不然不离!
没想到判定的时候,相关部门对男的说:你重婚了,跟这个老婆的婚姻登记无效。
(红星新闻7月6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这对男女也算是忘年交了,但是是男的欺骗女子,因为女的也并不知道这男的已婚。
只不过,这男的年纪大了,身体还有些残疾,不知道女子因为什么缘故看上他,这个就费解了。
一男子姚某已婚,跟自己的老婆早些年就结婚了,只不过老婆成为了黄脸婆,姚某早就没有了兴趣。
随后姚某就想要到外面再去找年轻的女人玩一玩,这不,就遇到了女子梁某。梁某还是个80后,面对叔叔辈的姚某,她竟然没有丝毫的犹豫,竟然愿意跟他谈。
只不过姚某美化了自己,说自己单身,后来两个人感情升温,同居之后,也去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没多久,梁某还给他生育了一个儿子。
儿子4岁的时候,梁某逐渐发现了姚某的真实身份,他之前结婚了,而且还在婚内。
换句话说,作为婚内人士的他,现在的行为就是重婚罪,对此,梁某不能忍,直接就提出,她要离婚。
而姚某不肯离婚,协商之后,两个人也谈崩了。
之后梁某就上诉,希望相关部门判定一下双方抚养小孩的问题、划分财产债务等。
梁某这边的主张是:
1、孩子出生之后,一直都是自己照顾孩子;
2、丈夫没有工作,身体还有残疾,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梁某想要争夺孩子抚养权;
3、希望判定姚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给孩子;
4、额外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费给自己,因为丈夫隐瞒婚史,涉嫌重婚。
姚某听到之后,全部拒绝,另外,他还提出,要求女子赔偿自己40万元,没有主张理由,就是要离婚的话,就赔偿40万元。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首先,相关部门认定姚某是重婚,二人这一次的婚姻登记自始自终都无效,所以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
另外,考虑到两个人都是孩子的生父、生母,即便婚姻无效,但是还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目前才4岁,双方都想要争夺抚养权,最后,作出了折中的判决。
孩子由父母双方按年去轮流抚养,双方都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一直抚养小孩到18岁。
对于梁某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费用一说,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两个人由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前提,因为婚姻无效,申请的5万元的精神损害费有于法无据,因此驳回。
第一、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刑法》第 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跟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依法要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的男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直接故意,明知道自己已婚,还没有离婚,但是却刻意欺骗年轻的女子,还跟她去登记结婚,已经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制度,主观恶行比较重。
因此,男子姚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但是女子却不知情,不构成重婚共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女子得知自己被骗之后,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向相关部门报个案,要求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第二、女子想要起诉离婚,因为双方的婚姻无效,所以女子无权上诉离婚。
《民法典》第 1051 条规定,重婚罪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婚姻自始自终无效,而且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
无效的婚姻,并不等于离婚,二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离婚要以合法的婚姻作为前提,重婚登记的婚姻,根本就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所以说,女方起诉要求离婚,属于诉讼请求错误,相关部门不会判决准许女子离婚,只会判定二人的婚姻无效。
因此,女子如果主张5万元的精神损害费用,基本是不适用的。
《民法典》1091 条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起诉离婚,重婚导致离婚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女子的经济损害主张被驳回,只能说,这个男的渣,重婚还有理了,女子可以申请刑事自诉,依法惩处这个渣男。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