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突然收到前男友弹视频,前男友说想要看女子的隐私,女子还真信了就跟他一丝未挂的视频。没想到,前男友竟然是另外一个男人冒充的,对方立刻截图还威胁女子,让她给10万块自己,不然就公开这些照片。女子很傻白甜,对方支招说可以找人借10万给女子前男友,让女子打欠条每天还自己200元。女子脑子没转过来,竟然还连连表示感谢。还了3440元之后女子才感觉不对劲。
至此,案发,女子报了警。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个男子凌某跟以为女子刘某,二人相识于网络,聊了不久之后,两个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后来凌某发现,刘某根本放不下自己的前男友,为此,他心生一计,想要使用这个方式找刘某讹点钱。
凌某再次注册了一个网络帐号,冒充身份,说自己是刘某的前男友。
随后凌某就开始假冒前男友的身份,给刘某弹了个视频,说想要跟刘某坦诚相见的聊聊天。
凌某的意思就是,思念对方,想要看一下刘某的隐私。刘某也就是个傻白甜,二话不说,还真的就相信了。
随后凌某谈视频过来,刘某也就展现了自己,没想到,凌某立刻截图,把刘某的照片都截图下来。
刘某这个时候才发现,对方并不是自己的前男友,而是凌某。当时很生气,但是又很无奈。
随后凌某开始讹钱,说你必须给我10万块,不然我就要把你的这些图片都传出去了,到时候你的朋友、家人,都能看到你长啥样了。
刘某很害怕,因为她根本就没钱。而凌某也表示,他也没钱,走投无路了才会想到这个方式。
凌某又心生一计开始欺骗刘某,说可以向朋友借10万块来摆平这件事,让刘某给自己打一份10万元的欠条。
单纯的刘某,想都没想就打了一个欠条,甚至还对凌某表示了感谢。
凌某看到了这份欠条,他不满意,重新打印了一个模板,让刘某按照这个模板,给自己重新开一份欠条。
刘某就再次照做,之后就真的开始给凌某还钱。就在还了3440元之后,刘某才感觉到不对劲,立刻就报了警。
到这时,案发!
虽然说刘某才还了3440元,但是凌某的诈骗金额其实是10万元,这个数额是非常巨大的。
刘某在报了警之后,很快,凌某就被抓获了。
凌某对于自己的犯案经历,也是积极的认罪认罚,给刘某赔偿了2.5万元的损失,也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最后判定,凌某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另外处以罚金6000元。
《刑法》第 274 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则构成刑事犯罪。
《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2000-5000元构成数额较大;3万-10万元构成数额巨大;超出30万元构成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的男子,从法律行为上来分析,其犯罪四大要全都符合。
1.男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男子假冒身份,设局截图,还索要10万元的巨款,纯粹就是想要无偿占有被害人的钱款。
2.男子客观上实施要挟、威胁的行为,冒充前男友骗取女子的私密的照片,以为掌握了女子的隐私把柄,之后胁迫女子签下了借条,这个就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中的“要挟手段”,构成犯罪。
3.产生了因果关系,被害人因为害怕,实际已经签下了欠条,并且已经开始交付财物,在精神压制下给钱,已经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男子的行为也已经达到了既遂的标准,因为他实际上已经拿到了欠条跟部分财物,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那么女子已经打出去的欠条,是否还凑效呢?
《民法典》第 150 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要求撤销。
案件中的女子,在对方的威胁下签订了欠条,并没有真实借钱的实施,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这个欠条也不会产生真实的债权效力。
对于女子已经偿还的3440元,男子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女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方赔偿。
大家都如何评价凌某的行为呢,欢迎一起来讨论。
信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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