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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烈士陵园开餐馆,检察院让清退,打官司要继续租赁,会支持吗?


某餐馆开在了烈士陵园内,某区检察院在检查时发,认为有损英雄烈士的尊严和荣誉,于是作出《检察建议书》,让主管部门将餐馆清退。主管部门随后下发了终止、收回租赁房屋的函,但某餐馆认为,房租都交了,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件情况2016年,某餐饮公司和某区民政局签署了一份长达5年的租赁合同,承租了24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在烈士陵园内,所有权人为某烈士陵园管理处。
其中,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
承租期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门面拆迁或乙方因不可抗拒因素须退租,双方应无条件服从,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补偿等要求,本合同予以终止。但是无论以上何种原因,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按月租金的5%交付违约金。
到了2018年,由于机构调整,区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烈士陵园管理处划转到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9月,某区检察院向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发了一份检察建议书:
我院在履职中发现,现某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存在多处出租经营店铺,每日早晚附近居民在陵园内锻炼休闲,与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符。本院认为,……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对辖区内的英雄烈士负有法定的保护职责。本案中,某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存在多处出租经营店铺,每日早晚附近居民在陵园内锻炼休闲,致使其纪念意义和教育功能没有充分发挥,有损英雄烈士的尊严和荣誉。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辛亥首义烈士陵园的保护,杜绝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某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出租经营店铺及时进行清退,劝阻附近居民在陵园内锻炼休闲,保持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随后向某餐馆下发《关于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函》:
……为确保按时完成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明确的整改要求,现特致函贵公司,请务必在2019年10月31日前腾退租赁房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某餐馆认为房租已经交到了2019年12月31日,双方依然在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说终止就终止,并不同意收回房屋。
为此,某餐馆公司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关于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函》无效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荔枝看法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却如某区检察院的建议所言,在烈士陵园内开餐馆,会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
某餐馆的经营行为,违反法了上述规定。
该案件发生时,尚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由于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上某区检察院的建议,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关于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函》合法有效,即便租赁期限未到,仍应当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虽然,某餐馆主管租金已经交到了2019年12月31日,但是交了租金并不代表仍然可以继续租赁房屋。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某餐馆的诉讼请求。
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要受到行政处罚,可见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关乎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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