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传统纹样权利边界 多方共治防范公共文化资源被垄断
近期,某国际奢侈品品牌依托近似中国唐代宝相花的注册图形商标,跨品类起诉多家本土国风品牌的相关争议持续引发广泛舆论关注。公众普遍对“品牌借鉴中国千年传统纹样完成设计后,反过来试图垄断该类中式古纹、向大量自主使用相关纹样的本土国风品牌发起高额索赔”的双标行为表达强烈质疑。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厘清传统公共文化资源的权利边界,既不纵容刻意攀附大牌的不正当侵权行为,也避免全民共有的文化元素被外资主体独占滥用,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亟待回应的现实议题。
首先需要明确核心法理边界:现有法律体系下不存在直接判定外资品牌“挪用传统文化”侵权的依据,诞生于唐代的宝相花纹作为流传千年的公共艺术遗产,本身不属于任何主体的私人版权范畴。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应当是品牌在传统纹样基础上自行独创的、带有特殊字母组合、专属排布的定型完整设计,而非“四瓣宝相花”这一通用传统纹样本身。此前部分本土消费品牌败诉,核心原因是完整复刻了该品牌的专属定型图案、刻意攀附奢侈品牌流量,和本土设计人员自主绘制国风传统纹样的正常创作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二者的法律边界必须首先厘清。
要破解部分外资品牌垄断中式传统公共文化资源、过度维权的乱象,可构建从民间到官方的分层行动体系,形成合法合规的治理合力,所有环节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进,不存在制度障碍。
短期来看,国货相关行业协会、文博非遗类社会组织可率先牵头落地行动:美妆、服饰、文创、茶饮等领域的行业商会协会可召集本土国风品牌集体行动,联合博物馆协会、非遗保护协会等机构汇总梳理敦煌壁画、唐代织物、出土金银器等文物史料中的宝相花纹实物证据,集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信访意见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该类源自公共文化资源的纹样不具备跨品类独占的显著性,依法限缩相关商标的不合理保护范围。同时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任何企业、普通公民都可基于“侵占公共文化资源”的绝对理由,单独提交相关投诉材料,零门槛参与到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的行动中。
中期来看,文旅、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可协同搭建中华传统纹样公共资源数据库,把文物考据资料前置接入商标审查环节,调整现有商标初审规则,后续对包含传统通用纹样的注册申请,不再授予全品类宽泛独占权,从源头杜绝通用古纹被不合理垄断的情况。长期来看,可推动商标法相关条款修订,明确中华传统公共文化元素不得被市场主体独占垄断,同时通过发布典型司法指导案例的方式,清晰划定传统纹样合理使用和抄袭品牌专属设计的边界,从制度层面消除“外资用中国古纹起诉国货”的双标空间。
治理这类乱象,本质上是为公共文化资源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防火墙,既保障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也为本土国风设计留下充足的创作空间,最终实现传统历史文化资源的全民共享、合理利用。艺术侵权 文化纹样 商标权侵 非遗争议 纹样版权争议 传统纹样保护 非遗维权 企业商标争议 艺术品权属争议 商标边界 艺术雅俗之争 中华权属文化 对纹样进行传承 平等艺术 纹文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