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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废弃猪圈里养5条大型犬,我犬只逃离咬伤路人,警方紧急通知仍不重视,最终导致一

男子废弃猪圈里养5条大型犬,我犬只逃离咬伤路人,警方紧急通知仍不重视,最终导致一名无辜群众被咬死

据大河报等媒体报道,马某在自家院内养了8条大型笨狗。冬天到了,其中5条被他圈养在废弃猪圈里。

猪圈木门下方早就破了洞,马某只用一块木板随手一挡。木板可以被狗轻易拱掉,外面的人也能轻松掀开。

2026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5条狗拱开木板跑了出来。一名在苇沙河道散步的男子被狗群撕咬,幸好路人驱赶并报了警。

民警立即行动,给马某的房东打电话,通过房东联系到马某打工的店主,店主当面把“狗咬人了”的消息告诉了马某。马某听完,继续干活。

10时25分,民警再次打电话给店主,让他转告马某赶紧回家圈狗。马某依然不为所动。

12时40分,马某吃完午饭,终于去了一趟苇河派出所,说“接受调查”。13时27分,他离开派出所,去医院看伤者。没找到人,他转身回了店里,继续上班。

而在他“调查”和“看望”的这段时间里——11时57分,58岁的姜某行至苇沙河河道时,被这5条狗活活咬死。

经鉴定,姜某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14时02分,马某终于在民警陪同下回了家。圈好狗后,他发现其中一只狗嘴上沾着血迹。

14时39分,警方在河道中找到了姜某的尸体。DNA鉴定确认,狗嘴上沾的血迹,正是姜某的血。

从9点接到报警,到14点发现尸体——将近5个小时里,马某始终不紧不慢。一块破木板,堵住的是一条命;3个小时的拖延,毁掉的是两个家庭。

这起案件最让人愤怒的点在于:民警多次通知马某回家拴狗,他都不听。很多网友直接质问:“这不就是故意杀人吗?”

(一)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

“过失”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马某明知狗圈不牢、狗已跑出伤人,却依然拖延不处理,属于“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他的主观心态是“放任不管”,而非“追求死亡”,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多次通知”为何成为关键证据?

本案中,最致命的事实不是“狗咬人”,而是“民警多次通知其拒不拴狗”。

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即马某因饲养危险动物,已经先行制造了风险,当风险现实化后,他有法律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民警的多次通知,明确告知了马某危险的存在。他明知危险存在却拒不处理,直接加重了过失的程度,也使得法院在量刑时从严考量。

(三)刑事、民事、行政三重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马某还要承担:

民事赔偿:2026年6月3日,马某亲属赔偿姜某家属8万元,获得谅解。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可处5至10日拘留。同时,饲养禁养烈性犬者,公安机关可没收犬只并处罚款。

一块破木板,5条恶犬,3个小时的拖延,1死1伤的代价。

如果你养狗,请记住:一个牢固的狗圈、一根拴狗绳、一次及时的回家,可能就是你和他人的生死分界线。

木板可以被狗拱开,但法律的红线,永远不会被“侥幸”撞开。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