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请托被骗的债法律有时不予保护》
很多国人有个习惯,希望能花钱请人办事,这种行为被称为请托。
生活中有一种人,喜欢帮助别人办事,利用帮助别人请托办事,自己也捞到好处,人们将这种人称为搧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这条规定涉及一个司法概念,即不法原因之债。“不法原因之债”,是指基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向他人给付的行为,如行贿、请托等。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他人财物的,付款人无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法院对某些请托被骗的债判决不予受理的时候,所谓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防止违法行为产生的不正当利益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请人办事的目的,是办正常程序无法办成的事情,当这种请托行为达成合意后,要求办事的一方不会出钱,中间的搧客就会去跑腿,有权力的人就会收黑钱。此类的请托活动屡见不鲜,要求办事的人花钱的目的就是要办成别人无法办到或者正常程序难以办成的事情,请托人和受托人(有时是搧客)往往会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如请托事件没有完成,受托人应返还钱款。”
尽管这种约定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行为,但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违法行为不予保护。在请托之类的给付行为中,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平,花钱贿买的事项办不成而索还请托款时,是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法律必须对这种违法给付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用以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
法律对不法原因之债一般不予保护,其目的是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给不法请托事项的金钱给付者增加经济风险,用法律风险阻止不法给付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这主要是不法请托的目的违法,受托人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属于法律禁止的行贿受贿行为。此事一旦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收钱人就会受到查处。如果受托人是假借请托事项骗取请托人财物的,则涉嫌诈骗,由公安机关查处。
某地有这样一起案例,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借贷500万元不还违约,要求判决被千还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500万元是想让被告帮助自己正在被法院审判的贪官哥哥免除刑事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管辖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收款的几个人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如果当事人试图通过非法途径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向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就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法院大都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阻止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实现非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