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了7小时,走了10分钟,母子俩没了”,冤不冤,这几天吵翻了。一边是贵州威宁的教师吴先生,离婚后又和前妻同居,孩子才1岁多。另一边是水窖边的漫长一夜,情绪崩溃的母亲,抱着孩子扬言轻生。
深夜对峙7小时,回屋歇了十几分钟,回来就只剩一口冰冷的水窖,两个生命没了。该不该追究男人的责?这几天,不少人都在拷问。
事发在贵州威宁。36岁的吴先生是名教师,和余女士2021年结婚,2023年3月离婚,没多久又复合同居,关系反复,这也埋下了火药味。
2023年8月5日晚8点,吴先生抱着1岁多的儿子回父母家。孩子哭不停,两人吵起来,还起冲突。余女士盛怒之下,怀抱着孩子径直朝距离家仅百米之遥的水窖奔去,声言要与孩子一同纵身跃下,场面惊心动魄。
吴先生急忙追赶,旋即致电岳父,期望老人能出面劝解。然而,一番殷切期盼后,岳父并未现身。他试过强行把人拉回去,没拉动。两人于水窖口僵持不下,这一耗便是漫漫长夜。从晚上十点直至次日凌晨五点,时光在无声的对峙中悄然流逝。
僵持之际,余女士多次将水窖盖子移开,似在宣示某种坚持;吴先生则一次次将盖子合上,以行动回应着这场无形的较量。她后来索性坐到敞开的井口,整个人压在边缘,空气都紧绷。
凌晨4点半左右,吴先生的父亲又拨通了余女士父亲的电话,聊了将近半小时。电话里提到她的一些生活问题,这番话被她当场听见,火气更大,情绪彻底失控。危机时刻,哪一句话是火,哪一句话是水,很多人分不清。
这7小时里,吴先生在手机上搜过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要不要担责之类的问题,说明他知道事态很危险,也在害怕自己会被追责。可知道危险,能不能更有效地阻止,是另一回事。
到了凌晨5点左右,他撑不住了,回屋歇了十几分钟。等他再赶回水窖口,人不见了。很快亲属赶来打捞,母子被救上来送医,8点07分,抢救无效。
悲剧之后,法律程序启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融入此次诉讼,以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其意指,虽明知存在出事风险,却过度自信能够规避,最终仍发生事故。在刑法总则第十五条中,此情形被定义为“已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过失。
6月17日一审宣判,法院判定吴先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然情节尚属轻微。依据第三十七条,吴先生获免刑事处罚,同时需向余女士父母支付10万元赔偿款。余家提出的92万余元赔偿请求,其余被驳回。有报道提到7月1日判决信息引发关注,时间点的表述略有不同,但结论一致。
为什么免刑还要定罪?法院的意思是,死亡直接源于余女士这个成年人的自我决定,但吴先生作为共同生活者、孩子的父亲,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他知道危险在眼前,却没有采取更有力的阻止措施,比如全程不离场、寻找更有效救助。可他确实一直在劝,也第一时间施救,还有到案说明情况的情节,所以免罚。
吴先生当庭喊冤,说自己一直在劝,哪来的过失。他的辩护人提过一个细节,说吴先生曾给父亲发短信,只要父亲道个歉就回家,但这条短信在数据恢复里没找到,没被采信。6月26日,他已上诉,希望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二审还没结果。
7小时的劝阻,算不算尽力?该不该在凌晨那会儿离开?是否已报警?有无向社区求助,或是联系民警?是否考虑寻求专业救援队的支援呢?材料里看不到警方到场的记录,错过了现场干预的窗口,这让人更难受。
有读者问,家务事,法律要不要介入这么深?问题在于,涉及人身安全,就不是两口子的私事。危机时刻,别赌,别熬,别说刺激性的话,别离开危险源,先把人从边缘隔开,再喊专业力量。110、120,能打就打,家里人劝不动,就找第三方。
也有人把矛头指向老人。岳父拒绝出面,后来电话里的指责更让局面火上浇油,家庭系统在关键点集体掉链子。说到底,又有多少家庭在情绪管理、危机识别上是“裸奔”的?
法律只认得清楚的结果,但生活是模糊的过程。定罪免刑,这个标签重不重?对一个教师、一个父亲,是伤口,也是提醒。定罪是告诉你有边界,免刑是看见你的努力,这样的拿捏,争议也在所难免。
再往现实里看,乡村里的水窖、老井,安全设施够不够?有没有围栏、锁扣?极端情绪的人,最怕近处就有“出口”。这些基础防护,往往被忽视,出事以后才追悔莫及。
孩子哭闹引发争执,这在多少家庭都上演过,区别只在有没有人及时踩下刹车。年轻父母压力大,情绪管理差,冲突升级快,社区有没有亲子互助、心理疏导的渠道?有,也常常没人用。
还有个扎心的问题,7小时到底能做哪些更有效的事?有人说换人接力守着,有人说把盖子固定住,有人说提前叫来消防铺设气垫。可在现实里,凌晨、乡镇、一个水窖边,资源能不能到、到得多快,谁都没底。
信息来源:《前妻抱幼子扬言自杀男子劝阻后离开间隙母子溺亡法院判过失致人死亡,当事人称无罪已上诉》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