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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发生了!”山东青岛,4名好友聚餐4小时喝光36瓶啤酒。散场后,34岁男

“悲剧还是发生了!”山东青岛,4名好友聚餐4小时喝光36瓶啤酒。散场后,34岁男子贾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路沿石及路灯杆,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家属将3名同饮好友告上法庭索赔99万余元。

这事儿判了,法院认定三名同饮者没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存在过错。组织者刘某担责4%,赔了7万多,蔡某和于某各担3%,分别赔了5万多,加起来一共17.7万余元。

四个人,四小时,36瓶啤酒,平均一人九瓶。这不是在喝酒,这是在拿命玩俄罗斯轮盘赌。一个34岁的壮年男子,就这么没了。更扎心的是,判决书里写得明明白白,贾某的妻子当晚还给丈夫打过电话,问他几点回家。那头电话挂断的时候,这个家就已经碎了。

很多人替那三个朋友喊冤,觉得酒是贾某自己喝的,车是他自己骑的,凭什么让别人掏钱?说这话的人,怕是没看懂法院判决的刀法有多精准。

法院没有判他们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组织者4%,另外两人各3%。这个比例很能说明问题——法律认定死者自己承担了将近90%的责任,但剩下的那10%,是这哥几个无论如何也甩不掉的。

为什么甩不掉?因为法律看的是“先行行为”引发的“注意义务”。你们四个人坐在一起喝光了36瓶啤酒,这就构成了一个危险的共同体。散场的时候,贾某已经醉醺醺了,你们三个却跑去打台球,眼睁睁看着他骑上电动车走了。

这叫什么?叫明知山有虎,放任虎归山。

别跟我说什么大家都是成年人,他自己作的。法律在这件事上逻辑很硬:你既然参与了把朋友灌醉的过程,你就得负责把他安全送回家这个过程。尤其是在于某还递了酒,贾某喝到趴在桌上休息的情况下,这种注意义务就变得更重了。

有人引用别的判例说,只要没有劝酒、尽到了劝阻义务,同饮者就不用赔。那是你没看清本案的细节。在这个案子里,那三个人甚至连“装装样子拦一下”都没做,直接走了。这种冷漠的“不作为”,在法律上就是过错。

这17万的赔偿金,买不回一条命,也堵不住家属心里的窟窿。但这笔钱像一记响亮的耳光,打醒了所有在酒桌上称兄道弟的人。

所谓的哥们义气,不是看你灌了他多少酒,而是看你在他喝醉后,有没有把他平安地交到他家人手上。

酒局散场,责任不能散场。如果在座的看官觉得这是小题大做,那请你想想,如果那天晚上倒在路灯杆下的是你自己,你的家人会怎么想?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