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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青春’的答案!”河北保定,七名大学生合理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时

“这就是‘青春’的答案!”河北保定,七名大学生合理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时间回到2026年6月27日下午3时,河北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的七名同学:刘畅、赵纾、李建君、张圣杭、赵佳远、程政博、张宇飞,正在学校附近的树林里野餐。

此时,东金庄派出所所长李向阳和同事正在追捕一名系列盗窃案的嫌疑人。

这是一名狡猾的“老手”,在保定火车站附近连续作案多起,专门盗窃电动车。

李向阳在树林的土路上与嫌疑人正面撞上。嫌疑人反应极快,立刻驾驶电动车朝李向阳冲撞过来。

李向阳不顾个人安危,用双手死死抱住嫌疑人腰部,两人连人带车重重摔在土路上。

搏斗中,李向阳的眼角被树枝划破,鲜血直流。嫌疑人拼命挣扎,眼看就要挣脱控制。

“别动,警察!”的呵斥声传到七名大学生耳中。同学们循声望去,看到的就是民警满脸鲜血、孤身搏斗的危急一幕。

“我当时心里一紧,如果嫌疑人跑了,再想抓就难了。”李向阳事后回忆。而七名大学生没有任何犹豫,几乎同时起身冲了过去。

“冲!我们7个大喊着给自己鼓劲,几步就冲到了近前。”学生赵纾事后告诉记者。他们默契分工:

有人死死扣住嫌疑人不断挥舞的手臂,有人合力压住他奋力蹬踹的双腿,有人侧身顶住嫌疑人的肩膀防止他起身发力。

七人与负伤的李向阳一起,将嫌疑人牢牢摁在地上,稳住了局面。3时20分许,增援民警赶到,嫌疑人被戴上手铐。

事后,同学们还主动将嫌疑人盗窃得手的赃车送到东金庄派出所,配合做完笔录后才放心离开。

“当时有想过会有什么危险吗?”记者问。赵纾想了想,认真地回答:“真没想这么多,就看见警察大哥满脸是血还死死抱着那个人,我们不上谁上?”

7月3日上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专程走进河北大学,为七名同学举行了一场庄重的表彰大会。

七名大学生在危急时刻的挺身而出,不仅是一次正义的壮举,更是一场受法律严密保护的典范行为。

第一,七名同学的行为受《民法典》“好人条款”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是见义勇为者的坚实后盾。在协助制服嫌疑人的过程中,即使不慎对嫌疑人造成了超出必要限度的损伤,只要其行为是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善意,法律便为其提供了“免责保护伞”,让好人不必为“万一失手”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配合民警执法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更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民和组织有义务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七名同学在民警遭遇暴力抗法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正是履行了法律赋予的公民义务。

同时,他们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公民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抓捕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与“公民扭送”。

嫌疑人在被民警控制后依然激烈挣扎、企图脱逃,属于“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名同学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的正当防卫要件,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关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规定。

第四,公安机关的表彰具有法律和社会双重意义。

公安机关的公开表彰并非简单的“走过场”。根据多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获得表彰不仅是一份荣誉,也意味着在法律上对其行为的权威认可。这份认可,是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

从发现险情到冲上前去,再到默契配合制服嫌犯,七名同学全程没有一丝犹豫。这大概就是青春最真实的模样。

当然,“想上就上”的背后有法律撑腰,“挺身而出”之后有制度护航,善良才不会孤单,正义才不会胆怯。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