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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我老公大,我老公比较大嘛”!一女子没锁门,陌生男子摸了进去,想装成丈夫和女子

“没我老公大,我老公比较大嘛”!一女子没锁门,陌生男子摸了进去,想装成丈夫和女子发生关系,却因那个的大小不一样被女子发觉不对。

2020年8月18日凌晨一点,甘肃陇南礼县曝出一起情节恶劣的入室强奸案。案子当时轰动当地,后续庭审也让大众弄明白,关于“冒充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法律底线。

受害人张某今年28岁,丈夫靠夜市砂锅摊谋生,每天收摊都到后半夜。为了不让丈夫开门麻烦,她夜里门不上锁,钥匙留在锁孔里,等丈夫到家再反锁。

这个习惯本来只是夫妻之间的默契,丈夫辛苦一天深夜到家,推门就能进屋,不用敲门吵醒妻子和孩子。但那一晚,这扇没锁的门,等来的不是丈夫,而是一个五十岁的男人。

这个男人姓刘,在附近开了一家叫“家家乐”的超市。张某曾去他店里给孩子买过玩具,刘某因此留意到了她。

案发当晚,刘某喝了酒,路过张某租住的地方时,看到她的电动车停在院子里,就断定她住在这里。他走到门口试探着推了一下——门开了。钥匙就插在锁孔里,他轻轻一拧就进了屋。

屋里很黑,张某和两个孩子正在熟睡。刘某摸黑上了床,睡到了张某旁边,开始对她实施侵害。张某在半梦半醒之间感觉到有人,以为是丈夫提前收摊回来了,就没有反抗。

但身体是不会骗人的,张某和丈夫朝夕相处,对丈夫的身体再熟悉不过。

很快她就察觉到了不对劲——体型不对,手感不对,最重要的是,大小完全对不上。

睡意瞬间消失,她猛地清醒过来,一把打开灯,看清床上这个人的脸时,她整个人都炸了——不是丈夫,是那个开超市的老刘!

张某抓起身边的衣服就朝刘某砸了过去,大声呵斥。刘某吓得魂飞魄散,连滚带爬地往外跑,慌乱中连一只鞋都掉在了现场。跑出去之后他又折返回来,把鞋穿好才彻底逃离。

张某第一时间给丈夫安某打了电话。安某听到这个消息,带着店里两个伙计就去找刘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动了手,随后有人报了警。警方很快赶到,刘某被带走调查。

2020年8月19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刘某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案件被移送至礼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3日,礼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会困惑的问题:张某当时没有反抗,甚至一开始是“配合”的,这还算强奸吗?

很多人对强奸罪的认知还停留在“暴力、胁迫、强行”这几个词上——觉得女方没挣扎、没喊叫、没受伤,就不算强奸。

这其实是一个严重的误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个“其他手段”涵盖的范围非常广——趁妇女熟睡、醉酒、麻醉,或者利用欺骗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都属于“其他手段”。

司法实践中明确认定:行为人假冒丈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道理很简单——张某之所以没有反抗,不是因为她愿意和刘某发生关系,而是因为她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她的“同意”是基于一个被欺骗的前提,而这个前提是刘某故意制造的。如果她知道床上的人是刘某,她绝对不会同意,这一点从她发现真相后立刻暴怒、砸衣服、打电话给丈夫的反应就能看得出来。

法律保护的是女性的真实意愿,而不是表面上的“配合”或“不反抗”。趁人熟睡、利用身份误认实施侵害,就是强奸。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刘某是进了张某的家。

张某的丈夫经营砂锅摊,每天后半夜才收摊。张某不锁门、钥匙插在锁孔里,是为了给丈夫留门——这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家庭习惯。

但这个习惯被刘某利用了,他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犯罪。只不过因为他进入住宅的目的是实施强奸,目的行为吸收了手段行为,最终只以强奸罪一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