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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聚众型赌博罪

[星R][星R]《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赌博罪中分列而单独成罪,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以后,对于开设赌场罪与聚众型赌博罪的界分,成为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向右R][向右R]聚众赌博一般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而开设赌场,一般是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就二者的客观表现来看,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开设赌场往往具有开放性、经营性、持续性等特点。
[拔草R][拔草R]具体而言,对于开设赌场罪和聚众型赌博罪可以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界分:
[一R]开设赌场通常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参赌人员可以自由加入,而聚众赌博往往以“熟人”为对象,拉拢特定人员参赌,通常不具有开放性;
[二R]开设赌场通常会形成相对稳定的“经营”模式,而聚众赌博多系临时聚集,赌局结束即解散,即使再次聚集,亦往往有一定时间间隔;
[三R]开设赌场往往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断地开展组织赌博活动,这是其经营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而聚众赌博通常不会持续进行。此外,对于二者的区分还可以结合组织强度、控制程度、赌博场所、赌博规模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作出准确判定。